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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审核服务
    发布日期:2020-10-24 17:4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四条  全力做好兜底保障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面推进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锁定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做好见习服务对接,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的省市要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创业就业,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征兵办、团省委等负责)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浙江户籍留学人才,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委人才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省内外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鼓励各地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条 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认真执行支持和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有关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 (十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待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 (十四)优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平台和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实现求职招聘的全程信息化管理。依托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利用微信、手机移动客户端(APP)等信息服务载体,及时推送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第二条 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库、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比对,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学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资金拨付。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由于今年首次将补贴申请发放时间改为下半年,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办理流程时间节点调整为:2019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毕业生网上申请,11月6日至12月10日学校、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初审和审核, 12月20日前学校上传公示原件,2020年1月1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提交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到个人。 第三条 其他事项 (一)学校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上传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三)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办件由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因素予以体现。其他学校办件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先行发放补贴。 (四)每年补贴发放工作启动前,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工作衔接。教育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各类学校,确保通知到位。各地各学校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学生知晓政策,并将补贴申请操作说明向学生公告,帮助其顺利申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 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 电子邮箱:cyf@zjhrss.gov.cn 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3.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 4.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学校(院系): 学号: 学生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彩色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学 历 身份证号 生 源 地 专 业 移动电话 Q Q 电子邮箱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困难类型 □城乡低保家庭 □残疾人 □孤儿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否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核对 □是 □否 个人声明 本人申请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情况属实,如有虚报,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学校意见 盖章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同意 盖章 年月日 备注:该表系统内填写 附件2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 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学院 专业 手机号码 困难 类型 是否免公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备注:该表系统生成。 附件3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 (高校/技工院校/中职) 补贴 隶属 (省级/非省级) 实发 人数 实发金额 合计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名单 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嘉兴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温州医科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音乐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医学院、浙江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万里学院、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人武学院、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浙江机电技工学校、浙江艺术学校、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浙江省建筑安装中等专业学校、浙江机电技师学院、浙江省建设技师学院、浙江公路技师学院、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浙江工贸技师学院、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注:以上名单如无特殊说明,仅指高校本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六、主管部门名称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建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八、受理条件

    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九、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建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1-9号窗口;新安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1号);更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更楼街道黄岙村艾溪路1016号(普惠家园对面));洋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洋溪街道新安江路501号);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23号);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三都镇文卫路9号);寿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0号(南门广场));大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西路1号(大同镇中心幼儿园));乾潭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杨村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大道东段1号);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大慈岩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慈岩镇荷花路10号);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405号(航头镇人民政府));李家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李家镇金石路1号);大洋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洋镇鱼鸣路2号小微创业园7幢);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路65号新天地商厦一楼);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127号(邮政储蓄银行对面));

    十、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

    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64712345、0571-64724424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建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1-9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新安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1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更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更楼街道黄岙村艾溪路1016号(普惠家园对面))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洋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洋溪街道新安江路501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23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三都镇文卫路9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寿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0号(南门广场))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大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西路1号(大同镇中心幼儿园))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乾潭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杨村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大道东段1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大慈岩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慈岩镇荷花路10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405号(航头镇人民政府))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受理地点:李家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李家镇金石路1号)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大洋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大洋镇鱼鸣路2号小微创业园7幢)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受理地点: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路65号新天地商厦一楼)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1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40

    受理地点: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127号(邮政储蓄银行对面))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64712345、0571-6472442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