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社发〔2016〕24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建德市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建德市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2017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等经营实体(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下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下同),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5000元。
其中本市户籍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补贴期限为自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由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就业,并依法以经营实体的名义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在本市范围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人每月200元,协缴人员每人每月125元。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该项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补贴期限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能补齐的,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后,可按补贴期限内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给予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2017年1月1日后,补贴对象毕业当年被注册地在本市的300人以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并由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毕业当月起计算(下同)。
(五)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2.补贴条件:2017年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为补贴对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的12个月。
该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50元。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享受。用人单位自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七)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招用本市户籍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建德市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2000元。补贴期限自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1.上述补贴的申请时间一般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申请时间为期满后的6个月内)。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1个月后的6个月内。
(二)申请地点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所有补贴均由单位或个人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建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附件1)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下同);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建德市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⑵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表》(附件3);
⑵ 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
⑵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单位无需提供,下同);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创业社保补贴申领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名册》;
⑵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逾期申请处理办法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补贴额度按12个月折算后,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2.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3.因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漏报、错报或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政策解答出错导致逾期的申请人,可给予享受已逾期的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补贴的审核
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当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未能确认的信息,申请人应递交相应证明资料。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一般分别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补贴的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
(一)市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我市相关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就业转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下同)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录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内的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的,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五)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
(六)《关于印发<持建德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及创业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建劳社字〔2009〕92号、建财社〔2009〕504号)文件及《关于印发<建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及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劳社字〔2009〕91号、建财社〔2009〕502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