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申请领取创业陪跑空间房租补贴。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各地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认定10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按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关于印发《建德市创业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小微创业园主办方补贴、创业园房租补贴、创业园外房租补贴。
第二条 小微创业园房租补贴
(一)小微创业园的认定管理
小微创业园是孵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等群体(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创业园。
小微创业园由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创业园分园区、楼宇、“一条街”等形式。
1.小微创业园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微创业园:
(1)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园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园经营实体提供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3)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8家。
2.小微创业园认定程序
(1)申报。小微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建德市小微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
②《建德市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③创业园管理办法;
④创业园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创业园建筑平面分布图;
⑤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建德市失业证》、《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等,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评估。
(3)认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授牌。
3.小微创业园的管理
(1)机构职责。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全市小微创业园的统筹管理,对全市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微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指导,每年定期对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
(2)日常管理。小微创业园应以市场化操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园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小微创业园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与小微创业园认定标准一致。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小微创业园予以摘牌。
(二)主办方补贴
1.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小微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5-10万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入园经营6个月以上实体数不足8家的,每年补贴5万元;入园经营6个月以上实体数8家(含)以上的,每年补贴10万元。
2.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场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建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建德市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
③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初审,通过后填写《建德市小微创业园补贴审批表》,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至市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三)创业园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创业人员在建德市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1)从事当年度建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担任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面积并参照周边场所租金市场中间价确定,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1年、第2年、第3年分别给予100%、70%、30%的补贴。
小微创业园免费为入园经营实体提供场地的,房租补贴由主办方享受,创业实体不再享受。
3.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主办方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①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④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⑤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办方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填写《建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2)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房租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拨付。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三条 创业园外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6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在建德市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在小微创业园外本市范围内租赁房屋首次创业并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园外房租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比例3年内按房租的80%(≤0.25元/㎡·天)、50%(≤0.15元/㎡·天)、20%(≤0.05元/㎡·天)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建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3)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5)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2.审核。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初审,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至市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第四条 其它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相应年份标准确定;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使用家庭自有房屋创业的,不予创业园外房租补贴。
(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主管部门名称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建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八、受理条件
(一)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重点人群担任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 (二)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1元;创业陪跑空间免费为经营实体提供场地的,房租补贴由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