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社发〔2016〕2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德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建德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精神,规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定义
本办法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含《网上就业创业认定证明》,下同)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形式。
二、范围
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网上灵活就业[详见《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
(一)本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建德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每半年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二)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在建德市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建德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含历年补缴人员),其中,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协缴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纳月份计算。
六、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自申报灵活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或《建德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因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等原因导致补贴期限内中(终)止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截至出现中(终)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
高校毕业生自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期限内中断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或领取营业证照的,补贴期限具结至出现上述情况的前一个月。
上述人员申报灵活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当月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享受;申报灵活就业期间中(终)止灵活就业的,可按本人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数享受补贴;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齐,不愿补齐的,应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补贴,也可按本人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数享受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七、申报管理
(一) 申报灵活就业
1.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如实先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并附以下材料:
(1)《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2)《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提供有效的《建德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相关灵活就业资料。
申报灵活就业期一般为1年,申报期满或在申报期内出现中(终)止就业情况的,需重新申报灵活就业。申报灵活就业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不足1年的,申报期截至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当月。2016年12月底前已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三年过渡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报灵活就业。
2. 受理审核
社区人力社保室受理后,对提供的证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就业等情况与计算机系统信息核对,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社区人力社保室应在社区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其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建德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
3.管理
社区人力社保室在计算机系统中将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并建立管理台账,实施跟踪管理,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
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抽查力度,加强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质量。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享受凭证由本人保管。
就业困难人员在申报期户籍迁出原社区的,申报期满后,应及时告知原社区人力社保室,并向现户籍所在社区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
(二)报告灵活就业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每半年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社保室如实书面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劳动收入、证明人(单位)等情况。社区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将其灵活就业报告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中(终)止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2.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3.领取营业证照;
4.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
5.申报灵活就业期满;
6.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7.本人自愿申请中(终)止;
8.未及时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9.实际就业状况与报告灵活就业内容不一致的;
10.其他应中(终)止情况。
出现上述第8、9种情况的,社区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填报《建德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附件3),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经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核准后,可以中(终)止其申报灵活就业,不予补贴。
八、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与其签订协议的社区人力社保室申请灵活就业补贴,并附下列资料:
1. 《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2. 《就业创业证》或《建德市就业援助证》;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工行存折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社区人力社保室受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等内容与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并在每月10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上年度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复核,人力社保站复核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并附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
3.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人力社保部门于每月的15日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定,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个人。
九、其他
(一)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我市相关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补贴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关于印发〈建德市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建劳社字[2009]94号、建财社[2009]506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
2.《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报表》
3.《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中(终)止情况表》
4.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
附件1
建德市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
社区服务包括街头擦鞋、修鞋,配钥匙,家用电器维修,家庭日用品修补,家庭手工作坊,自行车、电动车修理,废品回收,早点夜市,社区卖小吃,社区卖菜、水果,饮食、日用品配送、装饰装璜、社区绿化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
家政服务包括家政钟点工,保姆,儿童接送,老年人、残疾人、病人陪护,搬运送货,水电维修、下水道疏通,帮人跑腿等。
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包括是与用人单位口头协议或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承包就业包括承包土地、山林、邮政书报亭等经营活动。
网上灵活就业包括在网上创业平台从事实名注册认证电子商务(网店),且未领取营业证照或未达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网店提供劳务的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