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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0-24 16:56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12-14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20-06-23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就业登记主要内容: (一) 用人单位信息; (二) 劳动者个人信息 (三) 就业类型和就业时间 (四) 《就业失业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 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七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灵活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就业登记主要内容:

    (一)  用人单位信息;

    (二)  劳动者个人信息

    (三)  就业类型和就业时间

    (四)  《就业失业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  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七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灵活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

    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1.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和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2.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

    3.《建德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建德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6.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下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建德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应凭市场监督、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终止上岗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创业证》交还给社区人力社保室(未建立社区的和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的交还给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站,下同),社区人力社保室再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 已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条  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六)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建德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七)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建德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8.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建德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2.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3.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4.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以下简称“基层人力社保站(室)”)联系,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于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失业登记后每满6个月,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居住证发放所在基层人力社保站(室)确认其失业状态。对未按时确认失业状态的,视作无就业愿望,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三条  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十一)下列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建德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建德市失业证》)及下列相关资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按本通知第(十四)条执行;

    2.困难家庭人员,指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6.持《建德市失业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携带2寸证件照一张。

    (十二)下列本市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建德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及下列相关资料:

    1.低保家庭劳动力,提供《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3.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携带2寸证件照一张。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城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就业援助卡”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凭证,不再发放《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十四)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十五)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建德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家庭关系人员证明)、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建德市失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对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十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1.“就业援助卡”、《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5.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

    7.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8.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十七)大学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有效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本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寸证件照和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到就业创业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经实名登记后,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寸证件照到就近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第五条  做好政策享受衔接工作

    (十八)加强新老政策衔接。有效的原政策享受凭证(《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等同于“就业援助卡”。

    对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属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连续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夫妻双方失业和单亲家庭人员或连续登记失业满1年(含1年)的失业职工,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并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上述人员应由本人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建德市失业证》、《建德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2寸证件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困难家庭、残疾、毕业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

    (十九)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向户籍所在或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向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所招用人员的身份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第六条  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负责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按规定做好“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享受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公示工作。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委托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受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联动机制。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探索在常用领域中先行先试,以“就业网+社保卡”的新应用模式,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十三)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存放政策的个人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二十四)《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照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粘贴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的,可免加盖钢印。

    (二十五)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非市区户籍人员到《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报损,并以在报刊登报声明、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张贴声明等适当方式公示作废后,符合条件的提供2寸证件照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其他

    (二十六)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十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受理机构

    建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八、决定机构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居民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64781772,0571-64780238

    办理地点: 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二楼C33-C35号窗口;建德市人力资源市场(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1号2楼)二楼;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乾潭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大厅人力社保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按照事项收件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人员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受理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审核

    即办

    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范核对业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办结

    即办

    工作人员

    业务规范处理

    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送达

    即办

    工作人员

    启动送达流程

    根据告知渠道对审核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或送达。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免费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进行就业登记的平等权利,服务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就业登记,应当如实向服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就业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64712345,0571-64781772,0571-64780238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二楼C33-C3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人力资源市场(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1号2楼)二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乾潭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大厅人力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64712345,0571-64781772,0571-64780238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