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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统一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建政函〔2011〕118号)
    发布日期:2020-10-23 18:31 来源:市民政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杭州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更名为“高龄津贴”的同时,在全市建立统一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市高度重视高龄老人福利事业,从2007年开始,我市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了“长寿保健补助”制度,对高龄老年人老有所养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形势的发展,建立统一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制度,对进一步普惠老年人福利、完善社会管理、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促进和谐建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统一的高龄津贴制度

    自2011年4月1日起,建立统一津贴名称、统一各年龄段享受标准、统一发放办法、统一管理监督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福利制度:即对80-89周岁老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高龄津贴;将《建德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建政〔2007〕4号)中有关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的“长寿保健补助”更名为“高龄津贴”,标准不变。

    三、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和计发时间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建德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满80周岁时间计算至月),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及计发时间

    1.80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计发。

    2.90周岁以上老人原实施的“长寿保健补助”更名为“高龄津贴”,标准不变,即:90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即原长寿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从2011年4月1日起计发(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期间已经发放的9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即为“高龄津贴”,期间的“高龄津贴”不再重复计发)。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高龄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在符合条件的前一个月起提出申请,申请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信用社存款帐号(复印件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

    申请高龄津贴的年龄条件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身份证遗失的,以户籍簿为准),并计算到月。长期不在本市居住、户籍在本市的高龄老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填写汇总登记表(含电子版),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复核。

    (四)市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上报资料,并在全市高龄老人信息库中核对通过后,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信息核对未通过的,应反馈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再次复核,复核通过后再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

    五、高龄津贴发放办法

    (一)高龄津贴由市民政局(老龄办)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给予发放。

    (二)高龄津贴从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开始享受;户籍新迁入建德市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迁入的当月起计发;享受人员亡故的、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户籍迁出本市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已申报并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直接将其待遇提高至相应年龄段津贴标准,个人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六、资金筹措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并列入年度预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津贴,其中的每人每月30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所需要资金在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建立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和落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高龄津贴制度的政策研究、起草、解释和宣传;开展对高龄津贴申请对象的审查核准,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基础数据库;编制高龄津贴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各项数据统计;审核和办理高龄津贴的资金发放;组织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高龄津贴申报、注销、核查、建档、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公开发放情况,处理来信来访;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日常协调。

    2.市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发放资金的审核、预决算审查;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发放专户,确保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编制高龄津贴中应由社保基金列支部分的资金预算,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到指定专户;与市民政局建立数据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对领取养老金的高龄老人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核查有出入人员名单。

    4.市人事局负责与市民政局建立相关数据信息联网,负责核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高龄老人的信息。

    5.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在发放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对高龄津贴申报对象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进行审核,及时提供高龄老人新增、户籍迁入和迁出等情况的数据资料,并负责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7.市殡仪馆负责每月将死亡火化人员名单报送市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人事局等单位。

    8.金融机构(市信用联社)负责核对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帐户信息,并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及时支付到帐;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平台并与各相关部门联网共享有关信息。

    9.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发现人员亡故、户口迁出本市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进行核对审定。

    (二)动态管理,严格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数据库。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人事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强化配合、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纠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以及对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精心组织,及时发放。实施统一的高龄津贴制度后,对80-89岁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对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需要做好政策的有效衔接,必须广泛宣传好,落实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今年10月份全面发放高龄津贴的工作目标,优化服务,精心组织好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相应修订《建德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建政[2007]4号),并另行公布。

    本通知由建德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