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办理
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救助供养标准
(一)意外伤害
对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33元/月)6 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 10000 元(含)。
(二)突发性意外事件
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自有住房严重损毁,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
救助标准:其自住房必须重建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3000—6000 元(含)的救助;其自住房只须维修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3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 10000 元(含)。
(三)因病致困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救助。
救助标准:
(1)对持证家庭(低保户、低边户)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5000 元(含)—2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500 元—2000 元;20000 元 (含)—3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2500 元;30000 元(含)—4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满 1 万元,增加救助 1000 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含)。
(2)对非持证家庭(低保户、低边户)因患大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30000 元(含)—40000 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满 1 万元,增加救助 1000 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 元(含)。
(四)因学致困
对持证家庭(低保户、低边户)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 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 2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
(五)其他特殊情况
对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有必要实施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 2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
申请材料
(1)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
(4)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 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
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7 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救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 2000 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将审批表报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次性救助金额在 2000 元(不含)以上的,乡镇(街道)在核实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办理时间和地点
工作日办理,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联系方式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