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它具有什么性质?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和经济性、解困性的原则,属于政策性商品房。
2、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哪些人?有哪些申购条件?
答: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建德市新安江主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含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城镇属地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417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25417元是如何得出?
答:根据建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建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771元,今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即25417元。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报名时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须提供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地产)证原件(原件初审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及复印件;单位收入证明或个人收入具结书;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当地土管部门无批地建房证明。
5、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如何核定?
答:(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在领取建德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具结书填写后,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6、为什么将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和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其建设和供应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房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即今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侧重于解困性和经济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将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7、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如何确定?
答:下列住房全部计入申请家庭已有房产建筑面积:
(1)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人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4)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5)已签订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6)申请前5年(含)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含)内已转让的住房;
(8)未拆除的违章搭建住房。
8、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将如何控制?不同户型的供应对象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5、80、90平方米左右,因设计需要该批经济适用房还有部分跃层户型,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申购家庭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量力选择。
9、申请家庭人口和其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什么原则确认?
答: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甲、乙夫妇与其父母丙、丁合住一处(同一户籍),甲乙、丙丁夫妇符合单独作为一户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此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乙和丙丁分别申请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方案二:甲乙和丙丁合并为一户申购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此时,甲、乙、丙、丁各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均需核定为整个申购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10、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房屋所有权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可按政策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自愿与其合为一户申请的,其家庭内人口数和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第9问执行,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今后不得再单独提出申请。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摇号方案是怎样?
答: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摇号,是根据推出房源数和符合购房人数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公开电脑摇号,确定中签人员、候补人员和选房顺序。形式: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申请人代表参加,电视台将现场录像并于当天播放视频。
12、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上市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5年期满出售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