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建德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建政[2008]4号)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申办、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3年(含)以上; 2、现住房条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申请人持有《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的;或符合市人民政府明确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其它情形的;
(二)面积核定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申请租金核减且仅租住一处公房的不计入面积核定);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5)已签订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6)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后可不核定)。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兄弟姐妹的住房;
(4)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受所在乡镇(街道)委托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现有住房租赁证明或产权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证明;
(5)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烈属、残疾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二、受理
(一)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建德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社区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每季度一次集中送职能管辖的实施单位审核,申请租金补贴的送市建设局房管处审核;申请租金核减或实物配租的送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
(二)实施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核查。特殊情况,经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实施单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或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实施单位提出保障方式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批。
(四)市房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合格的对象,房改办应根据申请条件、本人意愿及房源状况等明确保障方式,并根据实施单位职能将审批意见通知原经办机构或转发其它经办机构实施。
(五)实施单位按照房改办审批意见,予以核发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并明确保障方式核准意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实施单位。经实施单位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报市房改办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三、实施
(一)实施方式
1、实物配租
(1)条件:
Ⅰ、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Ⅱ、城镇拆迁安置等情形下市政府明确的以实物配租方式定向安置的低收入家庭。
(2)方法:
Ⅰ、由市房改办统一配置廉租住房房源,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配租(包含原居住的住房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但最低不少于36平方米(含),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含)。当实际配租的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时,按实际面积配租。
Ⅱ、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缴纳,超过保障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公房租金缴纳房租。
Ⅲ、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保障。
2、租金补贴
(1)租金补贴保障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包含原居住的住房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但最低不少于36平方米(含),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含)。实际支付房租小于保障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2)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3、租金核减
(1)租金核减保障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包含原居住的住房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但最低不少于36平方米(含),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含)。实际租住公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保障面积标准核减;实际租赁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赁面积核减。
(2)租金核减以同一区域的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参照,核减额等于公房租金减实物配租租金。租金核减时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核减标准,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核减标准。
(二)保障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置
1.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原有私房的,原则上按租金补贴方式保障,享受差额面积的租金补贴。
2.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原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原则上按租金核减方式保障,如原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上交的, 可按全额保障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
(三)保障协议
1、保障家庭应与实施单位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协议。
(1)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及实物配租意见后,与实施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实施单位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凭实施单位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在十天内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廉租租金。
(2)租金补贴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及租金补贴意见后,到实施单位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书》;由申请人找到合适的房源,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凭《房屋租赁合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实施单位办理手续并领取廉租租金补贴款。
2、保障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保障方案的,或不愿意签订保障协议的,实施单位将取消其保障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实施单位要与民政等相关部门一道每年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实物配租家庭在承租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必须重新申请并报市房改办审批。
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实施单位提交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由实施单位与相关单位一道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保障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审批。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保障资格;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二)保障期间,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准入标准20%时,保障对象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向实施单位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保障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确有困难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实施单位可凭房改办退租通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参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市场平均水平租金价格,并按照持有《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和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个档次,确定不同的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适时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文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建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