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19-036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9-09-25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9-0014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9〕59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0-16 14:2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文件制定的意义。文件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减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实现“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的“四减”目的。

(三)文件制定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8〕7号)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符合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2、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内的行业或场所,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

3、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有独立的通道,并统一编制布局图,报登记部门,登记部门按照编号进行登记,同一编号不允许登记为2个企业。

放宽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具体操作上可以参照“工位注册”的要求进行登记。参照“工位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4、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内资公司登记适用本条款。

5、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允许申请人使用临街底层住宅(不含地下室)、辅房或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民自建房,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6、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撤销登记或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适用范围: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期限:长期。

(四)文件中的术语释义。

“工位注册”,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工位”登记的指导意见,允许符合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使用“工位”登记。

三、解读机关: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建平,联系方式:6478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