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19-03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9-25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19-0014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9〕59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建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六、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七、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负面清单内的行业或场所,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具体材料详见附件2)。
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八、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有独立的通道,并统一编制布局图,报登记部门,登记部门按照编号进行登记,同一编号不允许登记为2个企业。
放宽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具体操作上可以参照“工位注册”的要求进行登记。参照“工位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九、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内资公司登记适用本条款。
十、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允许申请人使用临街底层住宅(不含地下室)、辅房或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农民自建房,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十一、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已标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时无须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1)。
十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五)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确定的禁限设区域及行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其他场所。
十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撤销登记或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操作规范》及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正面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1
建德市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 所)地址 | 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 省 市 县(市、区) 街道(路、乡、镇) 小区(村) 门牌、房号 | ||
房屋产权 所有人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
是否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有 □无 | 产权证号 | |
使用权取得 方式 | □租赁 □自有 □其他 | ||
房产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允许申请人使用临街底层住宅(不含地下室)、辅房或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存在虚假行为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2
建德市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
序号 | 经 营 项 目 | 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 |
1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烟花爆竹) |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乡镇(街道、管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租赁的场所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禁止或限制的区域禁止办理。 |
2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棋牌室、足浴店) | |
3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废品回收。 | |
4 | 从事有污染、扰民的行业(含畜禽养殖、餐饮服务、金属加工销售行业) | |
5 | 开设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含变更地址) | |
6 | 从事小蔬菜门店、二手车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 | |
7 | 从事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服务 | |
8 | 市委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区域内按照相关文件或工作要求对业态进行规划或者控制的。 | 1、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乡镇(街道、管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租赁的场所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2、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文件。 |
注:本目录将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