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2ZF430000/2019-036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1-01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19-0001 | ||
文件编号: | 建政〔2019〕1号 |
我市目前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建政【2014】1号)文件已实施4年余,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融入大杭州发展,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出台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建政【2019】1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1、制定原则:
①考虑我市实际财力水平和上级列入考核的指标相平衡;
②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③按照杭州市统一政策框架要求且与周边县(市)的水平相衔接。
2、制定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文件。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调整主要内容:
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增加了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
②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将原来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③政府根据未就业协缴人员的数量,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补贴。(按照目前协缴人数101,金额1200/人,约补贴12万元)。
④调整补贴对象:持有效期内建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本市范围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⑤统一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
⑥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市外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在建德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承担从15%调整为20%,与周边县市一致。
⑦明确了医保费征收主体:职工医保费和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⑧增加了规定病种有效期: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⑨延长结算时限: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年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超过结算年度12个月以上未报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⑩明确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的相关费用基金支出渠道: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按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由相关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政策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红平
联系电话:0571-6478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