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7-197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26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7-0007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7〕68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7-10 13:53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建德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我市范围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政函[2016]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户口迁移原则

公民的户口迁移,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二、户口迁移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公有房屋(含廉租房)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住房所在地落户。房屋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权人连同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在住房所在地落户(未成年人不单独立户)。                             

(二)合法稳定职业人员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在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

1.务工人员落户。我省市(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限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

2.引进人才落户。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拥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并已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私营企业录用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的人才。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者,本人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3.投资纳税人员落户。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到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落户1人,企业实到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市旅游商务局出具证明材料并确定落户地。

(2)外地来建德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主本人可落户;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落户。

4.工作调动、干部录用人员落户。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

(三)投靠落户直系亲属

1.夫妻子女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可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移户口。

2.老年投靠落户。户籍投靠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回原籍人员落户

建德籍人员因上学、就业、婚嫁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外地的,因退休、失业、离婚(需办理离婚手续满二年且未再婚的)等原因,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在户籍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原籍落户。

(五)其他人员落户

大中专学生毕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出国出境人员回籍/落户的,按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内迁移

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从城镇迁往落户条件城镇的、农村迁往城镇的,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合法稳定职业人员实行迁移落户。其合法稳定住所可放宽至租赁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房屋,该出租房须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在税务部门纳税1年以上,同时须成套租赁并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合法稳定职业中的本市户籍人员务工落户,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放宽至满1年。

2.本市范围内直系亲属(指三代以内)之间,经户主、房屋产权人同意,可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原则,允许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孙辈,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迁入地为集体土地、军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房产或有产权纠纷的房产除外)。

3.本市各行政村、撤村建居社区的经济合作社成员,符合分家分户或离婚分户条件的,可申请分户。

(1)分家分户

①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且已达法定婚龄的。

②原家庭内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可单立分户;两个子女以上的,父母须与其中一子女同户。两个子女中有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户口登记在户内的子女可申请分户。

(2)离婚分户

有居住条件,离婚满二年且一方再婚的,或者离婚满三年的。

三、办理程序

(一)迁移落户

市内户口迁移落户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对准入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派出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市外户口迁移落户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对准入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并经派出所主要领导审核,报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分户登记

要求分户家庭户持相关材料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分户登记的申请,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当地国土资源所进行审查。公安派出所依据上述资料办理分户手续。

四、相关规定

(一)实行户口一元化管理后,本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自产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公安部门不再受理改变户口性质的申报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不再标注农业、非农业户别,新户口簿一律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老户口簿逐步更新到位。

(二)户口迁入地系农村行政村的,除正常的配偶投靠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均须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曾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或本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申请迁往本市农村行政村落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本市户口迁移人员,其户口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本规定由建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村民独立分户管理的通知》(建政办函[2011]183号)、《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政函[2013]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