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49/2017-197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09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17-0007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7〕68号 |
一、出台背景
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实行一元化户口管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之分,现执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及农村分户政策都涉及到农业户与非农业户之分,因此为适应一元化户口管理须对现有政策作相应调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共分四方面:一是户口迁移原则;二是户口迁移条件;三是办理程序;四是相关规定。其中户口迁移条件主要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合法稳定职业人员、直系亲属投靠、回原籍人员、其他人员及市内迁移六大类情况。
其中与旧政策相比主要的变化是:
1、根据国务院、省、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放宽县(市)落户限制精神,对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中增加了本市户籍人员通过租赁私房也可落户城镇的情形,目的是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
2、对合法稳定职业人员中的务工、投资纳税人员落户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在原政策上作了调整。(1)本市户籍人员落户城镇的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放宽至满一年;(2)投资纳税人员落户从原来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可落户1人调整为实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落户1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其主要出资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均可落户调整为300万元以上,其主要出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目的是吸引外来投资创业,增加劳动力;
3、将回原籍落户人员、三代之内直系亲属间投靠范围进行了扩面;增加了离婚分户的情形。(1)对回原籍人员范围、条件进行了明确:指因上学、就业、婚嫁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外地的人员,现因退休、失业、离婚等原因的要求回原籍生活的。(2)三代之内直系亲属间投靠原限于双方户籍在同一乡镇、街道内调整双方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均可相互投靠;(3)农村分户的范围增加了撤村建居社区的经济合作社成员,情形增加了满足一定条件的离婚情形。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公安局
解读人:柯汉根
联系方式:6470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