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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3-06-09 15:56 来源:建德市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标的名称、产权所有人、标的底价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

    成交公示

    项目名称、标的名称、产权所有人、受让方、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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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同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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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履约与变更

    合同履约和变更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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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型工程招投标

    交易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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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成交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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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合同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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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履约与变更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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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政府采购

    采购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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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成交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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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商业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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