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30/2022-26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0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2-0007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2〕93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04 16:39 来源:市民政局(市移民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建德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


为高水平推进暖心服务标杆区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扩大惠民殡葬受益的范围,进一步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 号)、《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浙民办〔2021〕166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浙江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建德市境外死亡的建德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浙江省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习的非浙江省户籍学生,驻浙江省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浙江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建德市内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1年以上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五)在建德市境内发现并火化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限建德市范围内使用建德市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

2.封闭式冷藏冰柜遗体存放(限建德市殡仪馆、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入葬、寄存(骨灰入葬限桃坞公墓及树葬区;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限在本馆火化且使用木质骨灰盒,不提供琉璃、陶瓷、玻璃等易碎容器寄存);

5.遗体守灵(限3天以内的普通守灵室,含守灵室水晶棺冷藏);

6.骨灰盒(限价值400元以内的指定骨灰盒、不折价抵扣、不折现)。

以上殡葬基本服务由建德市殡仪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殡葬延伸性服务项目:

1.水晶棺冷藏费(不适合封闭式冷藏冰柜存放的特殊尸体、限3天以内);

2.尸体消毒费(包括担架、殡仪车消毒);

3.遗体罩使用费(限千秋堂使用);

4.骨灰包扎处理费;

5.尸体解剖室使用及场地清理费;

6.封闭式冷藏冰柜尸体探视费(每次不超过10分钟);

7.临时告别厅使用费;

8.千秋堂固定告别床使用费;

9.过夜停尸保管费;

10.骨灰安放费(仅限桃坞公墓);

11.墓穴使用证工本费(仅限桃坞公墓)。

三、办理程序

属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直接向建德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在建德市境外死亡的建德户籍人员,由经办人在逝者火化后2个月内,携火化地的火化证明和费用清单、费用发票、银行账户信息到建德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可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应减免项目发票金额低于本市减免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应减免项目发票金额高于本市减免标准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本市减免额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逝者为在浙江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习的非建德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浙江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浙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逝者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需提供连续缴纳工伤保险1年以上的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在建德市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建德市殡仪馆对上述材料核准后,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建德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核关,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建德市殡仪馆的正常经费支出。市公安、发改、卫健、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三)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

(四)经办人必须按照建德市有关推行生态殡葬工作的要求,实行骨灰安放规范化,严禁乱葬乱埋。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政函〔2022〕9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