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54411463/2019-2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12-09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70-2019-0053
文件编号: 建应急〔2019〕53号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建德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09 17:41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相关要求,我局特制定本市《建德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现将办法予以公布。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建德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考评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德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在建德市登记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包括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维护保养等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上述安全生产相关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服务机构中各类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不在建德市登记的服务机构到建德市开展业务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执业告知。

安全生产(含应急管理)培训机构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分三个等级: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分值在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分值在6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分值不满60分的为D级。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基础管理和服务质量(90分)

对办公场地、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二)测评分(10分)

1.每年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对服务机构进行测评(5分)。

2.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服务对象进行测评(5分)。

(三)其他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

(1)工作业绩突出或业务、服务有创新,得到建德市党委政府或杭州市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可加不超过10分;

(2)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可加不超过10分;

(3)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等级:

(1)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的;

(3)未向主管部门进行执业告知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服务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2)服务对象当年发生亡人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

(3)未依法登记的;

(4)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5)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的;

(6)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上签名的。

三、评价流程

第七条 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服务机构自评并提供相应资料;

2.书面考评和(或)现场考评;

3.结果公示;

4.公布结果。

四、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评结果为A级的,列入红榜;考评结果为C级的,列入黄榜,连续两年或五年内累计三年为C级的,直接降为D级;考评结果为D级的,列入黑榜,D级服务机构不得在本区域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九条 不在建德市登记、但在建德市开展服务的服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3项情形的,不得在本区域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