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54411463/2019-2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4-2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70-2019-0009
文件编号: 建应急〔2019〕9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09 17:37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委托人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所核发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批中需要提供的,由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预评价(设立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编制过程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收费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局宣教科依法负责对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二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当执行浙江省物价部门(浙价服〔2013〕254号)有关安全评价服务指导价的规定。因建设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等复杂的,企业采取邀请多家评价机构询价后选择评价机构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为其服务。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局属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安全评价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省厅、杭州市局组织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审查组对评价报告质量的评定情况收集,汇总各建设项目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评价情况,送局宣教科;由局宣教科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半年进行一次,结果上报市审管办。

本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标准分为100分,总分100。考评按照规定的项目评分,各项目扣完即止,不计负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良”,得分在70~89分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根据实际得分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 本局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局宣教科应将中介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情况在本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以供各企业单位选择服务对象时提供选择参考;对信用评价得分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应限制其参与建德市人民政府项目投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市应急管理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