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2378656/2018-207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城管 成文日期: 2018-12-24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
文件编号: 建城管〔2018〕59号
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
时间:2021-09-08 18:06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次数: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切实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整治成效,保持创建热情,落实“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推行市容环卫“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建城管〔2018〕44 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超出门窗外墙各类行为(指“建执法〔2014〕1号”《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法律适用的通知》第三条“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根据情况分别查处”规定的情况),适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一次未按要求改正或第二次被发现的,罚款500元,第二次拒不改正的,罚款800元(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一律罚款1000元。

二、对擅自占道经营、堆物行为(无店无照占道经营的,按无照经营处理),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一次未按要求改正或第二次被发现的,予以罚款处罚,占用城市道路2㎡以下(含)罚款500元,之后每增加1㎡ 罚款增加200元(增加量不到1㎡的罚款数额按比例折算);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时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三、对擅自占道施工行为,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占用城市道路2㎡以下(含)罚款500元,之后每增加1㎡ 罚款增加200元(增加量不到1㎡的罚款数额按比例折算);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四、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行为,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挖掘城市道路2㎡以下(含)罚款500元,之后每增加1㎡ 罚款增加200元(增加量不到1㎡的罚款数额按比例折算);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五、擅自对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装修、改建5㎡以下(含) 罚款1000元,之后每增加1㎡罚款增加500元(增加量不到1㎡的罚款数额按比例折算);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六、对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改正,罚款系数分别为2、4、8……,以此类推(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七、对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改正,罚款系数分别为2、4、8……,以此类推(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八、对不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罚款10000元。

九、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经营者处置的,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乱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可在符合法律条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选择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或《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以自卸车、核定载重量1吨以上的农用运输车(变型运输机、变型拖拉机等)为运输工具,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系数分别为1.5、2、2.5……,以此类推;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2。

十一、对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以三轮车等人力、电动车为运输工具的,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系数分别为2、3、……,以此类推;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2。

乱倒装修垃圾,以自卸车、核定载重量1吨以上的农用运输车(变型运输机、变型拖拉机等)为运输工具的,按乱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泥浆)的处罚标准处罚。

十二、对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处罚款10000元/辆,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1.5、2……,以此类推。

十三、对有准运证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车辆,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处罚款5000元/辆,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1.5、2……,以此类推。

十四、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以自卸车、核定载重量1吨以上的农用运输车(变型运输机、变型拖拉机等)为运输工具,第一次被发现的,处罚款500元/辆;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罚款1000元/辆。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

十五、对污染工地出入口的行为,在告知卫生责任区的前提下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5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1000元。

十六、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30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5000元。

十七、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适用《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污染面积5㎡或10m(含)以下罚款1000元,之后每增加1㎡或2m罚款增加2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时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严控区罚款系数为1,控制区系数为0.8,一般控制区系数为0.6)。

十八、对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

从事无照经营使用三轮车、手推车、电子秤等工具:第一次被发现,责令改正;第一次未按要求改正或第二次被发现的,严控区处300元罚款,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处20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

从事无照经营使用机动车:第一次被发现,责令改正;第一次未按要求改正或第二次被发现的,严控区处800元罚款,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处50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

无照经营为使用三轮车、电子秤、机动车等不同情形的,次数应当累计。

十九、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现场接受处罚的,每辆/次处罚款 20 元;车辆拖离现场,到窗口接受处罚的,每辆/次处罚款 30 元。

二十、对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菜行为,适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一次未按要求改正或第二次被发现的,予以罚款处罚,开垦绿地2㎡以下(含)罚款300元,之后每增加1㎡ 罚款增加100元(增加量不到1㎡的罚款数额按比例折算);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系数分别为2、3、4……,以此类推。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时拒不改正的,罚款系数为1.5。

二十一、对夜间施工行为,适用《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罚款8000元;第二次拒不改正的,罚款30000元;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一律罚款50000元。

二十二、对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施工行为,适用《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罚款30000元;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50000元。

二十三、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行为,适用《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罚款400元;第二次拒不改正的,罚款800元;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1000元。

二十四、对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行为,适用《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处罚。第一次被发现的,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罚款400元;第二次拒不改正的,罚款800元;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1000元。

二十五、其他规定

(一)适用不同罚款系数的区域:按“建城法〔2010〕28号”《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区域标准执行,未列入第六条区域按一般控制区标准执行。

(二)改正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能够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执法人员要求改正的内容、期限等应当合理、明确。

(三)当事人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是指在本次违法行为被查获之日前一年内(含当日),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适用简易或一般程序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曾被处罚的一般案件范围为全局各中队承办的所有案件。曾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需有改正通知书及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但是违法行为为无照经营的,有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印证即可。

(四)根据本《通知》规定,有多个罚款系数的,罚款数额为罚款基数与多个罚款系数的乘积。

(五)违法行为有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量罚时可适当上浮罚款额度。

(六)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的,取整到百位;罚款数额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取整到十位。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立案的一般程序案件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建 德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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