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54411463/2021-2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2-0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70-2021-0008
文件编号: 建应急〔2021〕8号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建德市危化矿山企业承包商准入退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15:03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加强建德市危化矿山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机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规范建德市危化矿山企业承包商准入退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建德市实际,强化危化矿山企业承包商管理,规范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切实提升危化矿山领域承包商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新、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矿山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采掘施工、爆破作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三、基本要求

危化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化矿山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基本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矿)区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专项培训,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厂(矿)区出入卡。

(五)建立承包商入厂(矿)区的工机具、设备核查制度,按要求进行核查。

(六)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作业方案等。

(七)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承包商参与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八)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特殊作业许可的要求,将承包商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纳入到本企业管理体系。

(九)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将承包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十一)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二)、建立承包商档案,收集完整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可以随时提供监管部门在检查时查阅。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准入机制

(一)危化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的保险及体检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危化矿山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资信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绩、资质、安全的真实性,并负责提供审核结论。对于信用较差的企业可通过加强合同条款来降低风险。

(三)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要求。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有一定应急救援能力,编制有应急预案并与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有效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四)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五)承包商所有员工入厂(矿)前必须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和意外保险,并提供缴纳凭证;已入场的承包商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工作。

(六)承包商员工一般不得大于法定退休年龄两岁。

(七)同等条件下,在建德设有统一管理机构的承包商优先。

(八)承包商一旦有人员发生变动,第一时间将相关资料上报给企业审核后报危化矿山企业备案。

(九)危化矿山企业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入场的承包商员工进行身份鉴别,防范有违法及有犯罪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

五、退出机制

(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五)承包商被应急管理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一年内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六)承包商被查出存在重复性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上级部门监管的。

(八)被暂扣、吊销相关资质证照的。

(九)被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的。

(十)危化矿山企业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承包商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退出的情形。

(十二)不允许因上述情形退出未满一年的承包商继续承揽业务。

(十三)危化矿山企业对承包商的准入退出机制的规范化情况列入危化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内容。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