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3667474/2021-238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1-2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1-0008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1〕157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5 15:5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9月18日,杭州市市政府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决定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将杭州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 228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2 元。要求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建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们及时征求16个乡镇(街道),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四大国有公司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调整建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660元调整到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15元调整到20元,分别提高了24.7%和33.3%。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我市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执行浙江省公布的第三档(以往均按四档发布,今年省里只发布了三档),按第二档执行也是当前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17〕183号)予以废止。

四、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钟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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