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30/2021-23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10-2021-0004
文件编号: 建民字〔2021〕48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23 10:44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机关单位:

现将《建德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建德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4号)、《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德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年龄情况、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合理养老服务保障梯度。

(二)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智慧引领,强化监管。加强“互联网+养老”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施数字支付、统一支付模式,实现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

二、实施对象和标准

(一)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是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浙里养、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等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用于养老服务给付。

(二)本《办法》所指电子津贴实施对象为:具有建德市户籍并居住在建德市的居家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相应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1.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失能失智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52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38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服务与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不叠加享受。

电子津贴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标准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依托浙里养、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等平台,以虚拟额度“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高龄普惠服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每小时等值15个“重阳分”,1个“重阳分”按1元人民币结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二)电子津贴使用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以满足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

2.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市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附件1“建德市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自行选择养老服务。其中,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电子津贴可以抵缴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服务开支,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服务项目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变化,由市民政局动态调整和发布。

3.电子津贴的使用秉承自由、自主、自愿的消费原则,重阳分由老年人自我管理。如对服务不满意,老年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以进行投诉。

4.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不可继承,采用虚拟额度结算制。服务商可定期向杭州市民卡公司发起结算申请,结算上一周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市民政局在审核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工单表后,通过杭州市民卡公司与服务商进行清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高龄普惠老人照料服务一般无需申请,以系统自动匹配发现并确认为主,如遇户籍变动等原因造成无法发现的,经老人及家属申报并核对后录入系统。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养老服务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乡镇(街道)对于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程序,由市民政局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结合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动态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按月动态管理。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电子津贴发放:

①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③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完全自理;

④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⑤申请人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2.享受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的高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电子津贴发放标准:

①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完全自理;

②能力评估到期,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③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的。

3.老年人离世后未消费的“重阳分”次月9日起失效,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同步冻结。

五、服务商管理

(一)能力评估机构

1.基本条件。依法设立且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2.准入条件。通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确定,并报杭州市民政局备案,接受市民政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的双重管理,并完成市民政局服务质量监管,完成乡镇(街道)提交的申请人能力评估工作。

3.撤销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杭州市民政局撤销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5次以上投诉查证属实的;

(二)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时出现严重失误;

(三)弄虚作假;

(四)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二)服务承接机构

1.基本条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服务团队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家政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机构养老的服务机构应在市民政局备案且正常运行的养老机构,包括规范开展托养等服务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准入条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认。准入的机构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辖区为单位服务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经市民政局备案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并不在惩戒失信人名单内。各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市民政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提供服务清单内各项服务内容。(新一轮采购或准入前,目前服务承接机构见附件3)。

3.清退情形。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三)回避情形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服务承接机构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承接机构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实施有关的工作。

六、资金保障和支付

(一)资金保障

1.电子津贴资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2.评估费。首次评估费用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老年人再次评估或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人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

(二)资金支付

1.电子津贴资金支付。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按“杭州互联网+养老”系统生成的结算清单,由市民政局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

2.评估费支付。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按实支付。

六、监督和检查

(一)健全内部制度。各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考核、服务跟踪、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服务机构在实施能力评估、开展各项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民政、财政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市民政局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的,按照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可以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建民字〔2021〕48号.pdf

附件:1.建德市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目录

2.建德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申请表

3.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服务承接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