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1-23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1-0007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1〕139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11 15:3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 乡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

《建德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实现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的正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杭州市公路条例》、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 4 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00 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 2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0]61 号)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经验收合格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县道、乡道、 村道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分别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路工程和路面维修、 病危桥( 隧道) 改造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工程。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 注重环保、 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招投标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 路产完整、 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行业管理。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并对乡道、 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 村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 落实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 二) 维护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 三) 指导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有关备案工作;

( 四) 承担品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 服务指导、 资金补助等工作。

( 五) 执行公路建设、 管理、 养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

( 六) 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检查、 考核。

第八条 乡镇( 街道)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辖区内乡道、 村道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

( 二) 负责实施乡道、 村道及附属设施建设,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沿线政策处理;

( 三) 依法办理乡道、 村道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 四) 对各自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实行总负责制, 建立健全廉政、 质量、 安全责任制;

( 五) 及时收集和妥善保存好项目的档案资料, 工程验收合格后, 移交一套给公路管理机构。

( 六) 乡镇( 街道) 是辖区内乡道、 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养护管理站、 制订养护管理制度、 拟订大中修工程计划和资金筹措工作; 负责编制养护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小修保养、大中修、 结构物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 保证乡道、 村道的完好、安全、 畅通;

( 七) 加强辖区内乡道、 村道的路政管理, 建立路政指导员、协管员、 信息员制度;

( 八) 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乡道、 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 九) 协助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 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 红线内建筑、 超限运输、 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 十)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明确辖区内乡道、 村道的养护内容和目标, 建立考核制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

第九条 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 并符合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改扩建工程项目任务艰巨、 地质条件复杂、 政策处理难度特别大的路段,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对处于交通末端、 交通流量预测较小的路段,可以降低一个公路技术等级或进行局部改善。 乡道、 村道可以采取增设错车道、 弯道改善、 局部路段加宽等改造提升措施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及安全性。

第十条 设计要求: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时应考虑“美丽公路” 的相关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等级提升项目应符合我市公路规划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重视排水和防护、 安保设施和绿化、 环保的设置, 提升公路的抗灾和环保功能。

工程设计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路基、 路面及附属设施均由乡镇( 街道) 组织实施的项目, 应同时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依法招标。 项目设计、 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的相关资质。 凡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含养护工程) 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招标方式、 范围、资质进行审核; 在乡镇分中心招标的项目, 其招投标监管工作由所在乡镇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变更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

( 一) 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公路工程, 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验收。

( 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 交( 竣) 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对若干项目完工时间相近的, 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 验收形式采用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 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建设单位在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

( 三)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备案时, 应当落实养护管养单位。 对改线的路段,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其道路级别, 并办理相关手续, 明确接养单位。

( 四)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技术标准、 规范以及有关要求, 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合同履行,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县道建设和养护工程以及中标价 200 万元以上( 含) 的乡道、 村道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 以及列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乡道、 村道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的监督工作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其余交通建设工程( 含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由所在乡镇( 街道) 负责,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凡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完成后, 开工建设前, 按照相关规定到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养护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充分结合“美丽公路” 建设的相关要求, 保持路面平整、 路拱适度、 行车舒适、 路肩整洁、 边坡稳定、 排水畅通; 构造物、 沿线设施完好, 公路绿化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 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 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 除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外, 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县道不少于 10 米, 乡道不少于 5 米, 村道不少于 3 米, 对弯道、 桥梁及行车视距差的路段视情况增大距离。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 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留存不少于 1 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 分级管理、 专款专用的原则, 经费纳入市财政统筹安排。

(一) 小修保养经费

公路养护经费按照“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管专用、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保障;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市财政保障5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低于2500元/年/公里,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市财政保障3000元/年/公里,乡镇(街道)配套不低于1500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水毁修复养护工程经费

1.县道公路大中修资金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上级补助不足部分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每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留资金( 资金额参照上年度的修复工程情况确定) ,用于农村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增设完善以及其他专项工程。

2.乡道、 村道大中修工程由乡镇( 街道) 提出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 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 不足部分由乡镇( 街道) 负责筹集。 

3.根据灾情情况, 市财政对乡道、 村道较大水毁修复工程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不足部分由乡镇( 街道) 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 审计、 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统一管理, 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 小修保养经费由市财政下拨给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 街道)。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支付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 街道)、 公路管理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采取有力措施, 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建德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建政函〔 2017〕 14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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