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南。
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乡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地址为:建德市钦堂乡钦堂大道1号;咨询联系方式:0571—58319302。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址:http://www.jiande.gov.cn/col/col1413543/index.html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
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主要包括:
1.乡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能
3.规范性文件
4.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乡行政相关政策
6.乡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乡应急管理
8.乡人事任免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建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的方式。网站地址为:https://www.jiande.gov.cn/col/col1229535898/index.html;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及指定地点为:钦堂乡人民政府;
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不区分夏令和冬令时)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
联系电话:0571—58319302。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当面申请)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钦堂乡综合办;
联系人:朱飞;联系电话:0571—58319302,传真号码:0571-64110097,电子邮箱:236334173@qq.com。
通信地址:钦堂乡钦堂村,邮政编码:311600 。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建德钦堂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中国建德·新安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建德钦堂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建德钦堂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 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六)收费的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 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 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