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优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事项依法委托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在我市村庄建设边界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除三个街道城镇开发边界内)。
(三)竣工规划核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对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四)批后监管:与上述行政许可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政策咨询、材料核验等配套管理事项。
二、委托范围
我市所有乡镇、街道(除三个街道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许可)。
三、委托期限
5年,自2026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期限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另行公告续期或调整。
四、办理要求
(一)受委托乡镇(街道)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办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宅基地管理等规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增设前置条件、延长办理时限。
(二)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级公示、集体研究通过后,按规定向属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四)受委托乡镇(街道)应公布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和咨询电话,实行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
五、权责划分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指导、培训、监督与考核,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承担日常办理、现场核查、批后监管等具体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定期报送办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的上述事项,同步调整至属地乡镇(街道)办理。
2.受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推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各项工作有效运转,保证办事群众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24日
咨询电话:0571-64780212
监督电话:0571-6478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