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828/2026-0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1-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65-2026-0003
文件编号: 建农〔2026〕4号
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建德市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1-12 09:2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建德市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农〔2026〕4号.pdf

建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5日

建德市规范村级劳务用工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村集体劳务用工管理,持续加强清廉村居建设,提升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村级劳务用工管理指导意见。

一、劳务用工范围

村级劳务用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庄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自救等公共事务管理及公益事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按天或实时计价的临时性劳动用工。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人工工资不得以劳务用工形式列支。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1.环境保护类:河道清淤、河岸杂草、垃圾清理等河道保洁用工;村庄环境卫生清扫等保洁用工(非合同工);美丽乡村、卫生创建等环境整治用工;零星清运等用工以及其他环境保洁类事项用工。

2.基础设施维护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村庄道路维护保养、固定资产(路灯、公厕等)设施维护以及水电等其他基础设施维护用工。

3.社会事务类:人口、经济、环境、水资源等普查、调查性用工;垃圾分类、移风易俗等宣传用工;征地拆迁、土地丈量等协助类用工以及其他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事务的用工。

4.应急事项处理类:防台抗台巡查、抢修等应急处理用工;排涝、引水、灌水、应急疏浚、抢修等防汛抗旱用工;零星受灾点修复、清理等灾后自救用工以及其他防灾救灾等突发紧急事件用工。

5.其他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或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其他劳务用工。

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党员参与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公益义务劳动等不得登记为劳务用工;村民参加村级或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代表集体参加文体活动、比赛竞赛等项目,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支出范围,可按照其被占用的时间,参照省公布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发放议定的“误工”补贴。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二、劳务用工标准

(一)细化用工标准。劳务用工标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本地用工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由村务联席会议分类拟定村级劳务用工工价标准,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备案,备案后原则上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建德市范围内村级劳务用工参考标准:普通劳务用工80-120元/工,最高不超过200元/工;技术劳务用工300-500元/工。劳务用工按8小时记1工定价结算,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小时工时。

(二)实行预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公益事业计划、基础设施维护需求及突发事件应对预估,结合本村财力状况,科学编制年度劳务用工预算。预算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后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同程序。

三、劳务用工程序

(一)建立用工库。各村应依托“基层公权力”平台建立并完善村级劳务用工人员库。入库人员原则上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对其中有劳动能力且个人有意愿的低收入农户、低保户等应优先纳入并安排。派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应从人员库中按序轮派或随机抽取,防止优亲厚友。

(二)规范用工流程。

1.用工申请:由村集体负责相关事务的经办人填写《用工申请单》,明确用工类型、用工事项、用工期限、费用预算等,经村(社)负责人审批。

2.用工审批:预算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提交村务联席会议商议,预算额20000元(含)以上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核查用工必要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批意见应在《派工单》上明确记载。同时,完成“基层公权力”平台预派工申请。

3.用工实施与考勤:审批通过后从用工库抽人派工,由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工作量认定和考勤登记,填写《考勤记录表》,由务工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拍摄用工前后照片佐证。

4.完工确认:用工结束后,及时填写《完工确认单》,载明用工事项、人员、时间、单价、工作量、总金额等详细信息,作为财务入账核心凭证。完工的劳务用工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劳务报酬。

5.审核支付:凭用工申请单、派工单、考勤记录表、完工确认单、照片、会议纪要、公示照片等资料,及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入账结报。村级劳务用工结算要做到“日汇总、周统计、月结清”,每日由经手人统计当日劳务用工情况,每周汇总派工人数、工时、用工金额等,每月按照每周统计汇总情况及时完成结报,原则上当月劳务用工费用需在次月月底前支付完成,如遇村集体资金兑付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的,需按结报账要求入账挂“应付劳务费”,待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对挂账较多的村,乡镇(街道)应严控村级劳务用工开支。严禁跨季度结报,劳务用工费用须通过银行转账至务工人员账户。

6.财务处理:劳务用工支出,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劳务费”科目核算。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从事的经济业务类型进行账务处理:直接用于组织生产发生的用工支出,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发生的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与公益事业有关的用工支出,借记“公益支出”;因村集体经营活动发生的用工支出,借记“经营支出”;防灾抢险、应急处置等突发事件产生的临时性用工支出,借记“其他支出”;以上业务同时贷记“应付劳务费”。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劳务费”,贷记“银行存款”。

7.专项公开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对劳务用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核查线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村级劳务用工费实行专项公开,每年末在村务公开栏等媒介上进行年度用工费用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方便群众查询监督。乡镇(街道)要将村级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和年度审计重点,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在检查中应核实用工书面记录与财务支付凭证的一致性,对支出异常、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级劳务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清廉村居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劳务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用工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负总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村级“三资”管理的监管,规范村级劳务用工财务核算,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超标准支付、程序违规、套取资金以及伪造、篡改用工记录等问题,责令退回不当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