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16393/2025-03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9-19 |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5-0004 |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5〕71号 |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生物医药和合成生物产业做大做强,加快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2〕59号)和《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6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意见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和合成生物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意见重点支持创新药和仿制药、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合成生物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全面落实杭州市级政策。全面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2〕59号)和《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64 号)各项政策条款,加大宣传、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组织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展政策申报工作,确保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支持产业化项目实施。对实际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 标准厂房装修等)的 20%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研发投入额占营业收入4%(含)以上,且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额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杭州市等各级科创项目,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原料药和仿制药生产。对首次取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状态标识为A)给予80万元奖励,取得登记号时奖励20%,投产后奖励30%,产品产值达到500万后奖励50%。对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按该药品实际研发费用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通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平台。支持企业将自建自用的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等,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提供中试服务,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按照研发合同实际费用的5%给予受托企业资助。鼓励采取联合建设方式建设中试平台,支持方式根据具体项目另行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建德经济开发区)
七、推动AI+生物医药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应用药物高通量筛选、下一代抗体药物发现、智能小分子新药合成、中药研发和中医智能诊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智能化管理等人工智能药械研发技术,支持企业与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服务平台加强合作,企业委托开展创新药物研发和验证评价,以及高端治疗装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或独立软件开发等创新医疗器械开发,按照研发合同实际费用的15%给予委托研发企业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八、用足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国有公司对入驻我市“飞地”,或租用国有办公空间或工业厂房的生物医药企业,根据贡献程度,按照国有厂房(办公空间)租用政策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国资服务中心)
九、强化金融支撑。统筹政府产业基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给予企业不高于20%的股权投资支持或者不高于30%的落地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支持,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和合成生物产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生物医药和合成生物项目研发、GMP标准厂房建设、MAH产业化落地和重大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国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十、强化要素保障。强化重大项目产业用地等要素供给,采用灵活用地供给方式,支持生物医药和合成生物产业发展。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加快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流程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高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 “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前发《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政函〔2022〕12号)同时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