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25〕9号)
时间:2025-07-21 15:43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建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以及多头、重复、低效行政检查等问题,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到2027年,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 以上,实现“降低现场检查数量、提升涉企检查质效、增强企业获得感”的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执法办:牵头指导推进、综合评价全市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牵头统筹全市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及公布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检查规范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和统筹检查任务工作;

各市级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根据行业或辖区实际制定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并规范实施行政检查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职权

1.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了解、核查的行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2.行政检查主体要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形成简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必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非现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必查行政检查事项,梳理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编制具有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的检查指南并公布。

3.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对检查对象从信用等级、风险等级、检查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开展企业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划分为红橙黄蓝绿五个等级进行“五色工作法”管理。根据评价等级的分类,每年3月底前动态调整“无事不扰”企业名单。

4.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要求相关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同步抄告执法办,相关行政检查主体应经统筹后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制定任务、发起实施。

(二)科学统筹行政检查

1.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主体要落实专岗专人牵头统筹所有监管职能,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科学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计划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上一年12月25日前报执法办,经统筹后报请市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全市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上级部门如有相关临时计划的,应及时报执法办进行增加、调整。

2.推广非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要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要充分利用各行业监管系统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行政检查主体现场检查中,检查表单不得包含非现场行政检查事项,压缩现场检查时间、频次。

3.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市执法办要严守安全底线,根据“无计划不检查、不统筹不检查、不亮码不检查、不指导不处罚”和统筹规则对上报的行政检查计划提出整合、压减、取消建议。优化“综合查一次”,减少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推进简单事项“委托查”,实行“一表通查”。创新打造精炼、有行业特色的“现场检查表单”,根据简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必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精简交叉重复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没有实际成效的行政检查事项,实行“个性表单快查”。

4.建立行政检查任务报备。行政检查主体有行政检查任务,要于实施行政检查前一月25日前报执法办,经统筹后再在省统一平台制定任务、发起实施,未经统筹的行政检查任务一律不得实施。上级部门临时要求开展检查的,必须及时报执法办统筹后再实施。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开展某一地区、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须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拟订检查计划,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

(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

1.严格检查活动发起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必须通过部委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行政检查活动都要通过省统一平台制定任务、发起实施,不得在省统一平台外开展、不得线下发起开展。除依法不予公开、不适宜事先通知等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检查时间、依据和理由、目的和内容等事先通知检查对象。

2.严控检查主体、人员。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但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除国家部委系统外,行政检查人员只接受浙政钉“掌上执法”检查任务,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出示“行政行为码”并告知检查对象扫码进行监督,对于“不亮码检查”,检查对象有权拒绝,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记录,具备条件的应全程录音录像,结束后要将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现场检查要严格做到《国务院办公厅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4.优化检查结果处理。除了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当场立案的情形之外,积极推进“一提醒、再整改、三处罚”的执法模式,落实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须转案源的,通过省统一平台转执法办案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梳理分析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推动问题从“被动处理”向“源头解决”转变,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应形成问题综合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企业普遍性问题提供参考。

四、监督保障措施

(一)建立诉求反馈机制

多渠道公布乱检查、乱罚款投诉市长公开电话、纪委投诉电话,畅通建德市益企服、服务企业热线、12345营商环境专线咨询、投诉、诉求反馈通道。通过人大、政协、工商联、发展改革、经信等机构、组织定期搜集、梳理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疑难问题,推动问题线索研判和对行政检查效果的评估,及时对政策法规、检查标准、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检查主体,督促整改。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鼓励企业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观察点,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被检查情况,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

(二)建立检查监督机制

利用省统一平台网上监测、工作检查、通报曝光、“三书一函”等方式常态化监督行政检查活动。全程跟踪督办建德市益企服、服务企业热线、12345营商环境专线投诉诉求反馈情况。发现行政检查主体未通过省统一平台开展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将相关情况抄告至纪检监察机关。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对行政检查规范实行全链条、全周期评价,从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以及企业反馈四个维度设立评价体系,结合行政检查省统一平台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实施率、行政检查亮码率指标综合评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规范工作,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迅速动员部署,明确本部门行政检查专岗,主要领导负责牵头抓总,专岗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计划的报送、任务报备、省统一平台任务的设置及执行。

(二)加强培训,提升检查能力

各行政检查主体要切实转变“卸责式检查”错误观念,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和省统一平台应用水平。对于简单行政检查事项、“一表通查”,参与部门要开展专题培训,确保行政检查人员熟知简单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依据、流程、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营造氛围,推动总结提炼

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检查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鼓励各行政检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做法,加强基层创新经验的总结,挖掘惠企惠民的鲜活案例,展现法治营商环境新形象,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