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5-04-02
16:57
来源: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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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一、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4.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律师代理的,须提交代理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温馨提示
1.申诉人就同一案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且法院正在审查当中,又向本院申诉的,本院暂缓受理申诉请求。
2.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诉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4.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请求须写明:对该判决、裁定不服,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5.申诉人需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