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16393/2025-23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5-0006 |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5〕34号 |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办公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升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路径,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形成产权明细、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提供坚强保障。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在坚持集体资产“四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收益权不变、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双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管范围。
(一)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初制定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日常开支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年度项目收支预算和运转经费收支预算,按照“五议两公开”的决策程序,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服务中心监督执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年终和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编制年终决算和项目决算。收支预算的变更和村级财务决算结果也要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并接受乡镇(街道)监管和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与年终决算的监督。
(二)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非现金”收付,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现金的,库存现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因公外出或集体购置物件经服务中心审批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完毕后及时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代理出纳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结月清、定期盘点,按月与银行核对账目,月底将现金、银行存款结报单报代理会计稽核;代理会计至少每季度对村库存现金盘点一次,财务印鉴章由代理出纳和代理会计分开保管;村报账员也要相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备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强化支票的使用管理,除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村集体资产不得对外担保,不得挪用、擅自出借,不准白条子抵库,不准公款私借和私存。对暂时闲置的大额集体资金,推行大额存款竞争性存放制度,起存点为100万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三)完善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各类收支票据必须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村级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全面推行使用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电子),纸质收入票据统一使用“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杜绝“白条”入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集体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不超过3本,实行逐本登记编号,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以及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小额开支(200元以内)等。
(四)完善收支结报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收入均需开具“统一收据”,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由总出纳收取,特殊情况下非出纳人员经手现金的应在当日交服务中心总出纳,严禁坐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统一收据”入账与否,服务中心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将未入账的收据逐一登记、入账核销。村集体款项支付,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凭证(有多项支出未能详细说明的必须提供清单或相关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审账”和“联审联签”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定期一天(各村根据需要在下旬固定一天)为各村的集体审账日,审账日可与村民议事日活动结合进行。审账日活动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村党组织、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核审批,参加集体审核人员在“财务收支审核单”上签字。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监事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副理事长参与联审联签;未设副主任、副理事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社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指定一名党组织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参与联签。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费用开支应在一个月内结报,持票人三个月内不结报的,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报销。被服务中心退回的票据,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作出补充更正,没有采取补办措施予以纠正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完善非生产性开支制度。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级工作人员报酬补贴、办公会务费支出、交通差旅费支出、招待费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捐助赞助、各类慰问金慰问品发放、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福利支出等相关内容,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标准,合理使用、从严控制。
(六)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建德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因村施策,围绕“治旧控新”,坚持有利发展、分类施策、稳妥有序、风险可控,通过化解旧债、严控新债、整治问题债务、防范债务风险,依托“浙农经管”,科学分析评估债务收入比、经营性资产债务率等指标,实施“红、黄、绿”三色风险预警管理,建立账面、账外债务和债权债务台账,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公开管理,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举债资金来源和专款专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要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实行一年一定,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在年度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债务,分类处置存量债务,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七)完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交易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按“四统一”要求对集体资产资源开展清产核资,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登记,以保证账实相符,各项集体资产资源要附上图片,并及时录入“浙农经管”平台。涉及物业类资产的,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类产权证由服务中心统一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加强村级资产的可持续运营管理,避免资产闲置。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农村集体所属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按照“五议两公开”的决策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方可进行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额5万元(含)以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产权交易后,需征求属地司法部门或村(社)法律顾问意见,协助村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要统一编号,及时归档,并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必须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续订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若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重大后续投资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需明确延长年限及投资回收机制。加强合同执行规范化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
(八)完善集体对外投资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开展投资的,需秉持审慎原则,投资前需组织对项目可行性分析与风险评估,重点评估项目收益性、安全性、合规性。对外投资应执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主动接受乡镇(街道)的指导与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集体资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主要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项目的强村公司原则上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保障集体资产控制权。
(九)完善年度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缴各项欠款,搞好承包租赁合同结算和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当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十)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服务中心会计及村报账员要按规定和要求对村财务档案(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政策文件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并分类编号,归档保管。服务中心要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村干部或群众应委托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查阅会计档案资料,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附件),写明查阅的内容、查阅原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由服务中心会计负责查阅,查阅时村报账员必须陪同,并只限于查阅与委托人相关的会计资料。查阅档案、资料时,只允许在指定查阅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与允许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凡不宜公开内容的财务资料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传阅。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派人监销。
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体系
(一)强化财务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水账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在每月15日前通过“浙农经管”“浙里办”和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同时公开。公开事项需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公开内容必须具体、真实,注明日期、款项内容、数量、金额、经手人等有关事项,对工程项目承包、村干部报酬、招待费、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收支等重点情况需逐笔逐项逐人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表于次年一季度前公开。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网络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要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及时公布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成员)代表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监督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不得以会议签到代替大会表决,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并记录存档,参会成员(代表)需签字确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方案拟订、民主决策和具体实施,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成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三)强化村务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成员代表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群众委托查阅审核的有关财务事项,要及时说明审查情况;对年度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的质询和改进意见,要予以答复和反馈。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妨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及时对村报账员结报的每一笔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监督,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统一在“财务收支审核单”上签字。村级财务公开事项应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事先审查,核实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公开内容详实无误。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成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强化审计监督。按照“一年一审”和“提级监督审计”的要求,切实加强村级财务和强村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在审计方法上,采用乡镇(街道)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纪委市监委每年确定部分村社和强村公司列入提级监督审计。市、乡镇(街道)财政要切实保障农村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对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各乡镇(街道)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跟踪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督促各村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五)强化部门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从各级政府获取资金或其他财产的,还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与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巡察工作,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同时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等举措,督促涉案单位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四、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市纪委市监委和组织部、社工部、财政局、审计局、规资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省、杭州市的要求,配足配强乡镇(街道)农经员,确保农经队伍适应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任务的需要,农经员要专职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完善服务中心职能,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和总出纳数量,赋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核算、监督、付款等职能,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推行代理人员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代理人员薪酬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收入水平,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稳定村报账员队伍,按要求实行公开招聘上岗并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1/2,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审核、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乡镇(街道)农经员要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服务中心人员和村报账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了解、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举措。
(三)强化责任追究。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村干部、服务中心人员、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干部违反规定的,由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服务中心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本意见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政办函〔2017〕75号)文件同日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