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16852/2025-234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5-0007 | ||
| 文件编号: | |||||
一、政策制订背景
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亦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不设采矿权的情形,为规范建德市辖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处置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建德市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36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由六部分组成:
(一) 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不设置采矿权的情形,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自用后确有剩余的,按两种方式处置:一是直接按建筑垃圾规定消纳处置;二是确有市场价值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 联审制度。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砂石资源处置合法性审查和竞价联审。
(三) 处置流程。分申报与审查、联审与评估、公开竞价实施、全流程监管、验收与结算等五步,明确各环节程序和要求。
(四) 处置收益。砂石资源处置所得与建设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直接缴入建德市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支出。保障乡镇(街道)在地质灾害等方面的经费使用。
(五) 职责分工。强化源头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非必要不开挖、开挖必规范处置”原则,加强设计审查职责,尽量控制开挖方量,同时“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石方开挖情况进行监管。一是部门职责,除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发改、财政、公安、规划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履行相应的立项、资金收缴使用、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二是属地责任,乡镇街道负责砂石资源处置综合监管,协调处置矛盾纠纷,实施现场巡查等工作;三是处置平台职责,强化服务职能,落实砂石资源竞价处置过程资料组件和拍卖工作。
(六) 长效机制。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坚决查处和纠正假借建设项目名义行开采砂石资源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砂石资源。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自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建德市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函〔2017〕186号)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依据新矿法明确了不设采矿权的情形;二是调整砂石资源处置流程;三是明晰相关部门的职责;四是明确砂石资源处置所得用途。
六、关键词解释
采矿权:在依法取得采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空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侯波、翁路祺
联系方式:0571-89606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