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5-234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5-0007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5〕10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德市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2-16 14:25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建德市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政函(2025)101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建德市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建德市辖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控建设项目无需设置采矿权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设置采矿权:

(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经批准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因施工需要实施少量削坡减荷,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但禁止用于出售、赠与或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采挖,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建设项目因施工采挖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确有剩余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具有市场价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砂石资源处置流程实行公开竞价处置,处置收益纳入本级政府财政管理。

二、建立砂石资源处置联审制度

建立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的砂石资源处置联审小组,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砂石资源处置合法性审查和竞价联审,统筹协调全市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处置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联审会议由联审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处置平台参加。

三、规范砂石资源处置流程

(一)申报与审查,属地乡镇(街道)收集相关材料,提请联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合法性审查,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后出具砂石资源处置合法性审查表,并移交处置平台。

(二)联审与评估,处置平台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砂石资源地勘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并提请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负责对砂石资源地勘报告、价值评估报告、履约条款、运输保障、竞价规则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砂石资源竞价处置联审意见表和会议纪要,乡镇(街道)根据联审会议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制订《项目土石方开挖和处置监管方案》。

(三)实施公开竞价,砂石资源处置需严格遵循充分竞争、价高者得原则,按《建德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网上竞价实施细则》(建交管办〔2023〕4号),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有偿处置,处置平台发布竞价公告,公告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后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体,与买受人和处置平台签订三方合同。

(四)全流程监管,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实行挂牌施工,建设单位须将砂石资源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挂牌公示。买受人在砂石资源铲装、运输环节,应配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处置平台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跟踪复核,视项目和工期等具体情况开展测量工作,乡镇(街道)承担砂石土开挖和砂石资源运输的日常监管。

(五)验收与结算,砂石资源处置结束后,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处置平台等单位开展验收核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处置平台收集全套资料报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简易处置程序,5000立方米(含)以下拟有偿处置的砂石资源实行简易程序,由属地乡镇(街道)通过集体研究决策方式确定处置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材料(项目资料、集体决策记录、竞价公告、合同等)报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砂石资源处置所得

砂石资源处置所得与建设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直接缴入建德市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支出。

五、压实动用砂石土建设项目各方职责

(一)强化项目源头管控

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最小化扰动”设计和施工理念,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按照“非必要不开挖、开挖必规范处置”原则,尽量控制开挖方量,将砂石土开挖情况纳入施工方案一并审查(视情可编制砂石土处置专项方案),明确开挖施工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开挖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形成审查意见作为砂石资源处置的依据。除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外,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核准。

(二)落实建设单位主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的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全过程监管主体责任,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采挖及相关信息记录。主动申报砂石土处置方案,处置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研判后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明晰部门监管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对行业主管部门资源竞价交易处置行为的监督。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建设项目采挖砂石资源管理,协调推进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对处置平台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审批(或实施方案审批),并在审批中对项目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的处置提出明确要求,履行批后监管职责。

3.交通、住建、林业、水利、农业、应急等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审批(或主管)的交通建设、市政房屋建筑、林区道路、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急抢险、矿山排险等项目中涉及采挖砂石土的施工方案(含砂石资源有偿处置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采挖行为、处置情况、质量安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开采线索的,报告规划资源部门。

4.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配合对建设项目采挖砂石、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砂石资源处置所得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渣土管理部分的处置管理,配合规划资源部门打击违法开采行为,依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开采、违法处置砂石土料等行为,涉案没收的砂石土由规划资源部门移送属地乡镇(街道)处置。

(四)夯实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综合监管责任,及时启动砂石土处置工作,避免处置不及时影响建设项目进度;牵头处置好各类矛盾纠纷,实施现场巡查记录和监管,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度和砂石资源处置情况,建立相应台账资料;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履行平台服务职能

处置平台履行砂石资源处置平台服务职能,落实砂石资源处置全过程资料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互通共享。事前主动对接建设项目单位,全程指导砂石资源处置申报材料编制,事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和数字监管保障,参与争议纠纷调处,重大争议提请联审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研判会,事后落实资料建库归档。

六、落实管事管人长效机制

(一)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擅自非法开挖、销售、收购、加工、运输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会同乡镇(街道)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坚决查处和纠正假借建设项目名义行开采砂石资源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砂石资源;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移送处置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7日起正式施行,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函〔2017〕186号)废止,前发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