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最刺眼的“裂痕”,它不仅摧毁夫妻间的信任基石,更会将受害者推向痛苦的深渊。当暴力让婚姻失去存续的意义,离婚便成为受害者摆脱困境的选择。而家暴纠纷调解,绝非劝受害者 “忍一时风平浪静”,而是为其伤痕累累的身心,开辟一条合法、公正的解决路径。近日,法视界矛盾调解中心驻建德市社会治理中心的调解员,便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家暴的离婚纠纷,用专业调解为受害者守住了权益底线。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王(均为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0月共同孕育一子(小名“小小王”)。本应是温馨的三口之家,却在2023年5月因一场家庭琐事彻底破碎——小王因生活矛盾对小丽实施殴打,导致小丽全身多处挫伤,甚至引发肾挫伤。事发后,小丽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她长期作为家庭主妇、无独立收入来源,且小王拒绝支付医疗费,小丽无奈之下只能在伤情未痊愈时提前出院。此后,为躲避再次遭受暴力,小丽长期居住在娘家,身心始终被恐惧笼罩,夫妻关系彻底降至冰点。
2025年3月,小丽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四项诉求:1. 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小小王由小王抚养;3. 自己每月可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4. 小王支付损害赔偿金及经济帮助费,共计5万元。随后,该案件经法院分流,移交至建德市社会治理中心进行前置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启动后,调解员首先将重点放在受害者小丽的心理疏导上。面对情绪低落、充满不安的小丽,调解员耐心倾听她的遭遇,用共情与理解缓解其心理压力,帮助她逐步走出家暴带来的阴影,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随后,调解员与小王沟通,核实家暴事件的具体情况。然而,小王却试图淡化自己的行为,辩称小丽的伤情是“夫妻争吵时推搡所致”,并非故意施暴。在进一步沟通中,调解员还发现:小丽避居娘家期间,小王对其生活状况、身体恢复情况不闻不问,这种冷漠态度也成为压垮小丽的“最后一根稻草”,让她彻底断绝了修复婚姻的念头。
为更准确地掌握双方的真实意愿,避免当面沟通引发新的冲突,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采取了“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两人深入交流。针对小王的辩解与态度,调解员明确提出法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者需依法承担治安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若小王持续否认施暴行为、拒绝承担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调解员指出:小王作为丈夫,不仅对小丽实施身体侵害,还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作为父亲,其暴力行为和冷漠态度也未给孩子树立良好榜样,反而可能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亟需深刻自我反省、纠正错误认知。关于小丽提出的抚养权问题,调解员再次与小丽核实意愿。小丽坦诚表示:自己多年专注家庭、无固定工作和收入,难以给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从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的原则出发,她自愿放弃抚养权,但坚持要求小王配合自己每月行使一次探望权,确保能维系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沟通、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小小王由小王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小王独立承担;3. 小王需配合小丽每月行使一次探望权(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4. 小王向小丽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3万元。
案例评析
此次调解再次明确:家暴纠纷调解的核心,从不是强迫受害者 “原谅”,而是给施暴者提供最后一次直面责任、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为受害者搭建依法维权的桥梁。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当家庭矛盾升级至不可调和,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时,当事人首先要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因激烈反抗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若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更要敢于说“不”,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报警不仅能及时制止暴力,还能固定家暴证据(如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施暴者形成法律震慑。
此外,受害者还需注意保存关键证据:如伤情照片、视频,就医时要主动向医生说明伤情系“家暴所致”,并要求在病历中明确记载;若需要进一步帮助,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或向当地妇联、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借助法律武器全面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