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182ZF250000/2025-035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5-0004 | ||
| 文件编号: | |||||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聚餐的高性价比的优势日渐凸显,聚餐活动更加活跃。从现状来看,农村集体聚餐存在属地管理落实不到位、硬件设施设备不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等风险问题,为保障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于2025年10月13日印发了《建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25〕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上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
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食药监规〔2017〕5号);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5.《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7.《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分工
乡镇(街道)食安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
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定期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食安管理员和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业务培训。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主动申报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
(二)明确具体工作内容
备案: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举办者或承办者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者等内容向行政村(社区)进行备案,并签订《承诺书》。
受理:行政村(社区)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
指导:各乡镇(街道)食安办、行政村(社区)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承担指导任务。
(三)明确承办厨师管理方式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其他直接接触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安全监督协会举办的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明确事故处置方法
出现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相关单位要根据《建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五)明确工作要求
组织领导更有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落实属地责任。
保障措施更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工作要求宣传和落实,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工作落实较好的行政村社可予以表彰。积极探索引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通过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宣传发动更广泛。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指导和发动志愿者团队、乡厨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向社会宣传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民政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移风易俗的宣教工作,开展常态化宣讲,不断强化相关意见的实施及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者对移风易俗规定的宣传意识和指导方向。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建德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建德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乡厨在建德市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吴群
联系电话:0571-89606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