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5-00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3-2024-0002 | ||
文件编号: | 建人社发〔2024〕71号 |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我市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制度以来,对促进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确保老年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缩小贫富差距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12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缴费档次调整
浙人社发〔2023〕66号规定,“从2024 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可维持不变。各地不再另设缴费档次。”根据省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市内其他地区调整计划和本县实际,对现有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八个档次。
(二)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调整
现行政策规定,低边、持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由政府部分代缴(50元/年),其他困难群体由政府全额代缴(100元/年)。我市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调整为统一按每年200元档次由政府全额代缴。
(三)缴费补贴调整
浙人社发〔2023〕66号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由各地确定。”根据浙人社发〔2023〕6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八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确定为:50元、80元、110元、180元,260元、300元、500元、600元。
(四)其他
到龄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实行灵活缴费方式、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等政策按照省文件执行。
四、施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吕文博
咨询电话:0571-89606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