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852/2025-001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1-1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63-2025-0001
文件编号: 建规划资源〔2025〕1号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1-10 14:21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要素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关于下发<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划资源〔2020〕6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退出全过程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自用制砂点临时用地审批把关

(一)严格准用把关

省级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可申请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用于项目自用制砂。一般性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弃土(渣)场临时用地。不得假借申请材料堆场、工棚等临时用地,私自用作弃土(渣)场。

(二)严格选址论证

临时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选址方案进行实地踏勘,并明确意见。

弃土(渣)场的临时用地规模应与渣土处置情况相匹配(以水保批复文件为准)。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报批阶段制订临时用地使用方案,说明项目整体土石方量、弃渣等情况,进而明确弃土(渣)场的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和消纳方量。各部门在初步设计报批阶段论证同意的意见,将作为弃土(渣)场后续审批的依据。

因主体工程建设推进,确需更换或新增自用制砂点的,申请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由发改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要求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论证,论证通过的应同步启动水保变更审批和临时用地报批程序。更换点位的,按照“关一开一”的原则执行,原点位已启用的应按程序复垦到位;新增点位的,由申请单位变更临时用地使用方案,重点说明新增自用制砂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使用确保可恢复

弃土(渣)场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控制堆放高度,并落实相应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临时用地到期后,原则上应按原地貌原标高予以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应当明确堆放标高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并征得村(社区)、农户同意。

在复垦实施阶段,原土地复垦方案因客观情况无法实施的,申请单位可申请方案调整,报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论证。

二、进一步完善临时用地到期复垦机制

(一)土地复垦费用缴纳

申请单位应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准书前按照“占用农用地不得低于5万元/亩,建设用地不得低于2.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银行保函(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替代部分土地复垦费用,担保期不得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满后半年(即审批期限到期之日起一年半)。

(二)到期复垦闭环管理

临时用地到期前2个月,由市规划资源局下发《临时用地到期复垦通知书》(附件2),申请单位应在10天内书面明确是否自行组织复垦或委托乡镇(街道)代为复垦,承诺临时用地到期一年内完成复垦验收工作。

选择自行组织复垦的,申请单位应同步提交具体的复垦计划并做出按期复垦承诺,乡镇(街道)会同自然资源所做好后续复垦监管工作。选择委托乡镇(街道)代为复垦的,由市规划资源局、乡镇(街道)、申请单位三方签订委托协议(附件3)。土地复垦义务由乡镇(街道)代为履行,乡镇(街道)按程序确定复垦项目施工方,合同款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两个月,申请单位未进场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或组织实质性复垦的,由市规划资源局下发《临时用地复垦义务履行督促单》(附件4),要求于1个月内启动复垦工作并确保如期验收。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市规划资源局依法查处。

(三)规范复垦验收移交

在主体工程完成规划用地核验前,申请单位应启动临时用地复垦并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未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组织实质性复垦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用地核验。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复垦验收要从严把关,因复垦质量原因未通过国土变更调查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复垦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完工后,行政村(社区)应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赴实地勘查,乡镇(街道)组织行政村(社区)、自然资源所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的,报送市规划资源局组织部门联合验收,乡镇(街道)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确认接收的书面意见(附件5),行政村(社区)对书面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全过程监管工作保障

(一)明晰部门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全程监管,严格准用审批、强化使用监管、督促到期复垦。发改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报批阶段组织论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弃土(渣)场的数量规模和用地选址。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司其职,参与临时用地选址、复垦方案论证以及到期复垦验收。乡镇(街道)承担临时用地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申请单位依法使用和到期复垦,负责做好代为复垦项目招标、资金使用、完工初验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

临时用地批准后,自然资源所应会同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告示牌制度(附件6),定期对临时用地是否按照批准范围、用途使用,落实地灾防治举措,土地退出、复垦、复原等情况进行巡查检查,严格要求申请单位按审批范围放样使用,避免出现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

(三)建立复垦失信“黑名单”

将出现逾期未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未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出现未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但未整改到位等问题的申请单位列入临时用地复垦失信“黑名单”,原则上不予审批新的临时用地。待问题全部处置到位后,申请单位可移出“黑名单”,并按程序申请使用新的临时用地。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将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率纳入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事项,超期一年以上未复垦用地占应复垦用地面积比例超过20%以上的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宗明确复垦时限。针对出现改变用途、少批多占等违规行为且未按期完成整改,代为履行复垦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予以上报约谈。

本文件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建规划资源〔2025〕1号.pdf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