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5-0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63-2025-0001 | ||
文件编号: | 建规划资源〔2025〕1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严格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落实复垦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退出全过程监管。
二、制定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3.《关于下发<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划资源〔2020〕67号)
4.杭规划资源函〔2024〕214号关于印发《加强临时用地全程监管 强化落实复垦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严控审批范围。明确指出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临时用地。
2.明确使用期限。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3.强化审批把关。规定省级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可申请弃土(渣)场临时用地,用于项目自用制砂,一般性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弃土(渣)场临时用地。
4.完善复垦机制。建立申请人、乡镇、部门三方临时用地复垦机制,申请单位承担复垦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复垦的由乡镇代为履行复垦义务,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的,予以立案查处。
5.加强项目监管。加强临时用地项目审批及批后监督管理,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具体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建德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六、名词解释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土地复垦费:指因建设项目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后,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依法缴纳的专项费用。
保函:银行应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请求开立的保证文件,用于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保证在使用临时用地后,将按照约定进行土地复垦。
规划用地核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内容、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徐辉
联系电话:0571-8960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