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633/2024-327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6-2024-0001 | ||
文件编号: | 住建建字〔2024〕56号 |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配套费征收实际,就建德市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浙价房〔1997〕414号),建德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90元/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的项目,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预算管理及资金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其他。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减免政策国办发〔2013〕103号已失效)。
本通知自2024年8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