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633/2024-327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6-2024-0001 | ||
文件编号: | 住建建字〔2024〕56号 |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建德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明确建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以下简称《市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建设、财政部门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兼顾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征收标准在设区市建设、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
《省通知》对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主要有3个影响,即财政出资项目应缴纳配套费、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地方性减免政策无法继续执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工作要求和原有优惠政策制度渊源,《省通知》印发后,经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1、《通知》明确了建德市征收标准制定、政策执行等内容。具体如下:
建德市的配套费征收标为:(一)住宅50元/平方米;(二)非住宅90元/平方米。
2、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3、本通知适用于建德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费征收。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筑面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三、术语解释
1.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用途: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德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胡程皓,0571-64780252;罗语嫣,0571-8960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