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7572/2024-31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下涯镇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社会救助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
2.临时救助;
4.特困供养救助。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市民卡以及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直接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社会救助程序
1.申请:凭身份证或市民卡以及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直接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2.核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与财产状况、困难原因等进行调查、评议、公示(7天);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3.审批经过调查核实后,复核救助的申请对象信息数据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完成审批。
动态管理:救助对象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必须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定期对在册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困难情况等变化情况按月进行复核,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1)收入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年低保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企业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含)等,可申请收入型低保救助。
(2)支出型低保: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大于家庭收入,或者收入减去支出剩余部分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低保救助。(家庭财产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
(3)残疾人单列户低保:
1.靠家庭供养的、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残疾等级二级以上(或者精神、智力残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以及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享受残疾人单列户低保救助。
(4)重病型单列户低保: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收入在低保边缘以内的重病对象,可享受重病单列户低保救助。重病范围: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规定病种。
同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供养义务人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
(一)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2倍之内的家庭(不超过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同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的供养义务人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特困供养救助
建德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3.无履行义务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临时困难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1.对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0000元(含)。对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自有住房严重损毁,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其自住房必须重建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6000元(含)的救助;其自住房只须维修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 元(含)以下的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0000元(含)。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对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成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5000元(含)-2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500元-2000元;20000元(含)-3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2500元;30000元(含)-4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2)对因患大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负、自理部分,30000元(含)-4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
3.对持证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4.对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有必要实施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