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57/2024-299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申请人:包某娟。
申请人:曹某姣。
被申请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炜,局长。
申请人曹某姣、包某娟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ZR信〔2020〕05875《告知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20年9月25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先予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将复议决定期限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经征询,被申请人亦同意调解,本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因申请人包某娟生病在杭州住院等原因,本机关一直未能组织调解,后申请人又提出不愿意调解。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曹某姣去世,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通知申请人曹某姣近亲属确定是否参加本案行政复议,其近亲属收到通知届满60日仍未确定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5月30日,申请人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一份,要求对建德市政府和乾潭镇政府二级政府以临金高速公路建设为名,违法征占用乾潭镇施家村16.036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包括其耕地及宅基地房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事项。浙江省自然资源厅6月2日签收。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ZR信(2020)05875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单中称“你们6月2日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的事项,经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已转至我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你们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现已将你们提交的事项转入我局乾潭国土所处理,我局将按照法定途径、法定时限办理并反馈。”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ZR信(2020)05875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调查核实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颠倒黑白,欺上瞒下怠慢履行法定职责,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房屋地块纳入被征收范围,至于申请人家的房屋转让纠纷与申请查处违法用地没有关联,且本房屋转让纠纷还在法院诉讼审理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涉及农用地的还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因此即便是国家修高速公路也是需要具有征地批文。申请人要求查处地块在2019年11月,被建德市政府和乾潭镇政府违法征收。在没有征地批复,没有征地公告,没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该块52户房屋及土地违法征收,违法占地施工。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调查核实过,这么大片土地被违法占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依法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有法不依,包庇违法占地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ZR信〔2020〕05875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经过。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转办件,内容为申请人包某娟等2人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建德市、乾潭镇二级政府以临金高速公路建设为名非法占用其集体所有耕地及宅基地房屋,要求予以查处,并要求将0.305亩自留地恢复耕种,将被非法偷拆的房屋恢复原状”的事项。因该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编号ZR信〔2020〕05875),告知其提交的事项已转入被申请人下属乾潭国土资源所处理,被申请人将按法定途径、法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告知单》于2020年7月15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于2020年7月10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9月9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二、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经被申请人查证,申请人曹某姣所称的被占用的宅基地房屋已于2007年7月30日转让给本村村民施某强、郭某珠。2019年11月,乾潭镇人民政府与施某强户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对房屋予以拆除,目前该地块现状为房屋拆除后建筑垃圾尚未清运状态。其所称被占用0.305亩自留地,经现场相关人员指认,位于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的周边,为原有农村道路和灌木丛,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二调图,此自留地位于村庄用地范围内,属建设用地。上述房屋和自留地地块均位于临金高速(建德段)项目范围内,地块上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实施建设的情形。临金高速(建德段)农转用报批于2019年9月12日完成审查并上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件,2019年11月15日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截至2020年7月6日,该项目处于征地报批阶段。《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申请人反映的地块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四、申请人反映“建德市、乾潭镇二级政府以临金高速公路建设为名非法占用其集体所有耕地及宅基地房屋,要求予以查处,但其与我局是否予以查处并没有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对建德市人民政府、乾潭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及宅基地房屋违法行为查处;2.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0.305亩自留地恢复耕种,申请人位于施家村对面25号被非法偷拆的房屋恢复原状。”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收到该转办件后开展核查,查明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系申请人曹某姣夫妇建造。2007年7月30日,施家村村民施某强的妻子郭某珠代理施某强与申请人曹某姣在中证人施某良见证下签订《卖屋契约》,约定“立契约人曹某姣坐落在施家村对面自然村施某强屋前、泥木结构平屋三间猪栏屋二间(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平方面积见土管所档案)东靠阮小伍空基至本户墙脚,南靠阮小伍门口出路至本户墙脚,西至本户门口路,北靠施某强门口路至墙脚,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让售给施某强所有及使用,经双方协商让售价为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款项一次性当场付清不另立收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施某强与申请人曹某姣履行了款项交付和25号房屋交付的约定。2019年11月27日,因临金高速公路(省高网段)项目建设需要,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将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作为对面35号房屋(施某强户地址)附房与施某强户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货币)》,协议中记载附房面积为18.00㎡+85.8㎡+38.19㎡(即25号房屋)。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现场核实,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反映的被占用0.305亩自留地位于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的周边,为原有农村道路和灌木丛,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二调图,该自留地位于村庄用地范围内,属于建设用地。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ZR信〔2020〕05875《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地块不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2.反映人主张恢复房屋原状不属我局职权范围,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调处。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曹某姣、施某强签订的《卖屋契约》经(2019)浙018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78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
再查明,申请人反映的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和0.305亩自留地均位于临金高速公路(建德段)项目范围内。2020年7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金高速公路临安至建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委浙土审〔2020〕17号),同意征收包括案涉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所在地块和0.305亩自留地在内的集体土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ZR信〔2020〕05875《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ZR信〔2020〕05875《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复印件、《违法用地申请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邮件投递查询记录复印件照片、《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说明书》、(2019)浙018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卖屋契约》复印件、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闻链接截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复印件、《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批阅单》、ZR信〔2020〕05875《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包某娟反映地块范围套合二调、影像图、现场勘验照片、房屋正侧立面像片、平面示意图、《卖屋契约》复印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货币)》复印件、《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签阅单》《ZR信〔2020〕05875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本机关调取的(2020)浙01民终789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金高速公路临安至建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委浙土审〔2020〕17号)、《临金高速公路临安至建德段工程(建德段)情况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曹某姣、施某强(其妻子郭某珠代理)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卖屋契约》,将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转让给施某强,该《卖屋契约》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后施某强将该房屋作为附房与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货币)》,申请人反映的该地块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申请人反映的0.305亩自留地位于施家村对面25号房屋的周边,为原有农村道路和灌木丛,在村庄用地范围内,属于建设用地,该地块上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实施建设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据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作出ZR信〔2020〕05875《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ZR信〔2020〕05875《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