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24-29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建)冒撤登字〔 2024〕第3 号
时间:2024-02-27 16:20 来源:建德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环睿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0KRXW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B503-170号(洋溪试点)

当事人:杭州谷几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1XD0N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B503-22号(洋溪试点)

当事人:杭州觉替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20B7W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B503-5号(洋溪试点)

当事人:杭州每添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6W60X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B503-85号(洋溪试点)

当事人:杭州仁外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27CM7F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逸龙文创园B503-45号(洋溪试点)

经本局查明,杭州环睿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沈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杭州谷几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冒用沈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杭州觉替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沈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杭州每添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冒用沈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杭州仁外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1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冒用沈翠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该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沈翠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登记事项证明,本局调查取证获得材料:上述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股东黄利东身份证地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电话录音、税务信息协查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建)市管冒告字〔2024〕第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杭州环睿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3日的设立登记中沈翠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2、撤销杭州谷几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的设立登记中沈翠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3、撤销杭州觉替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的设立登记中沈翠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4、撤销2018年4月20日杭州每添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21日杭州仁外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2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