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7089/2024-342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12-25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时间:2024-12-25 16:35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建德市教育局

职责:

1、 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负责实施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有计划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严格执法打好基础。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监督机制,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偏差,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3)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更不得执法违法。

(4)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教育机构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执法部门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挂钩。

2、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法律、法规、规章要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各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权限:

1、行政处罚: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2)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3)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7)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8)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

(9)对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0)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处罚

(11)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2)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3)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1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2、行政检查:

(1)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2)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3)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情况督查

3、行政给付:

(1)学前一年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

(3)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4、行政奖励:

(1)优秀教师的奖励

(2)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5、行政确认: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6、其他权力类型:

(1)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

(2)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3)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4)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5)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

(6)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7、行政许可: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2)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等

执法程序:

公示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备案

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舆论监督

救济渠道: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3)其他渠道,主要是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教育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教育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