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2ZF250000/2024-341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当事人:建德市刘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CC1FPX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建德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号楼137-4
经本局查明,建德市刘炎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4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刘炎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炎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遗失补办证明,本局调查取证获得材料:上述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对相关人员身份证地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税务信息协查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建)冒告字〔2024〕第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建德市刘炎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5月24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