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836/2024-336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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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建德市林业“双随机”抽查工作通知
时间:2024-11-05 14:49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决定于2024年在全市开展林木采伐、使用林地、陆生野生动物、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及投入品使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人造板等进行双随机抽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4年林木采伐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本次抽取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核发许可的林木采伐事项。

省级:省林业局审批的林木采伐事项。

市级: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事项。

县级: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事项;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局委托审批的林木采伐事项;

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核发的林木采伐事项。

(二)抽查内容。

1.一般林木采伐在检查中分类为“皆伐”或“择伐、间伐”,具体内容如下:

(1)归类为“皆伐”的,应核实采伐范围、树种、蓄积、时间等是否明显超出许可证规定内容,以及是否按照更新造林协议按时完成迹地更新。存在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2)归类为“择伐、间伐”的,应核实采伐范围、树种、蓄积、时间、采伐方式、采伐强度等是否明显超出许可证规定内容。存在违法违规采伐林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的,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2.珍贵树木采伐在检查中分为“采伐”或“采挖”,具体内容如下:

(1)属于“采伐”的,通过走访珍贵树木所在村调查了解珍贵树木采伐情况,是否符合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珍贵树木、时间要求。存在违法违规采伐树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2)属于“采挖”的,应核实特殊树木信息,走访调查采挖移植时间、移植点位置和移植后的生长情况。存在违法违规采伐树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3.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批准的采伐许可证要重点核查告知承诺信息的真实性。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省林业局根据入库总量确定抽查比例与数量(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3%,具体详见以下分类)。如按比例抽取未达到最少抽查个数的或各地认为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涉及告知承诺审批的应在原抽查比例基础上提高10%。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伐地块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1)年发证量在50件以下的,检查比例不少于20%,有告知承诺审批的检查比例不少于22%,最少不得少于5件;

(2)年发证量在50-300件的,抽查比例不少于10%,有告知承诺审批的检查比例不少于11%,最少不少于10件;

(3)年发证量在300件以上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有告知承诺审批的检查比例不少于3.3%,最少不得少于30件。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再统一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名单,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执法检查过程应用执法仪全程摄录。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2024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本次抽取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终审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项目。

省级:

1.省林业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2.省林业局报经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市级:

1.省林业局委托市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2.市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含省林业局委托的);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

县级:

1.省林业局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2.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林地的。

(二)抽查内容。

1.核实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以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行为。需采伐林木的,应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

2.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除第1项内容以外,还应检查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如继续使用的,应检查是否办理延续手续或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林业设施占用林地的,除第1项内容以外,还应检查是否超过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期限等情况。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省林业局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且不少于5个项目抽取检查对象。如按比例抽取未达到最少抽查个数的或各地认为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再统一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名单,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执法检查过程应用执法仪全程摄录。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2024年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本次抽取对象为在有效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单位,具体含以下2项:经省、市、县三级批准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的单位;向县级备案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

(二)抽查内容。

1.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涉及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核查按照许可内容开展人工繁育的实施情况;必要的场地、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技术力量配备情况;种源的来源是否合法,及人工繁育台帐建立情况等。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的,核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实施情况;核查按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申领标识,并按规定加载标识情况;购销台账和标识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等。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省林业局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充计划、设置补充抽查任务予以抽查。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例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再统一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名单,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还可聘请或者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检查。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执法检查过程应用执法仪全程摄录。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2024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持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二)抽查内容。

1.林草种苗生产用地、经营场所以及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2.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3.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执行情况;

4.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有无变更的情况。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如各地认为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持证总数少于5个单位(个人)的全部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计划,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是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2024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及投入品使用监管事项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正常生产的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包括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林)场、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食用林产品生产者。

食用林产品是指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等林业资源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主要包括竹笋、木本粮油(油茶籽、山核桃籽、香榧籽、板栗、银杏、柿子等)、林菌、林下药材等。

(二)抽查内容。

1.基本信息。规模食用林产品生产者的类别、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认证等情况,食用林产品追溯管理和附具合格证标识情况等。

2.产地环境。是否在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食用林产品,土壤、水等产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3.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采用先进安全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是否按规定对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

4.投入品使用。对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存放、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禁用物质。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计划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各地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生产单位的同种产品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计划建立抽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是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中生产主体未自检食用林产品的,按相关标准采样后送省林科院检测,不收取检测费用。

六、2024年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抽查内容。

针对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开工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检查以下内容: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方案是否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意见的,项目选址方案是否报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征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是否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2.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意见实施。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省林业局按照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数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对象、重点项目30%以上。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再统一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名单,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还可聘请或者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应按照抽查内容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七、2024年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一)抽查范围。

经省林业局许可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企业。

(二)抽查内容。

1.核查是否按行政许可的收购范围、加工方式、除害标准规范进行疫木安全利用;

2.核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核查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4.核查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5.企业及周围松林松材线虫病监测和防控情况。

(三)抽查时间。

自收到任务之日起至10月30日。

(四)抽查数量。

省林业局按照不低于20%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当地认为需要加大抽查比例的,则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补充计划予以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生产单位的同种产品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高风险对象30%以上。

(六)抽查方式与地区比重。

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七)抽查要求。

1.省林业局在双随机抽查系统中设置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再统一随机抽取出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检查名单,分别抽取出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2.检查主要是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还可聘请或者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应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