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411463/2024-338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11月行政执法案例
时间:2024-11-18
14:35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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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建德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丙烷仓库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电气接线不防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5.4.3.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的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依法给予建德市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