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24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4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及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缩小三大差距作为主攻方向,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努力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政府、为民造福的服务型政府、奋发有为的实干政府、依法履职的法治政府、干净干事的廉洁政府,为奋力谱写“幸福宜居之城、文旅共富样本”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打造“幸福宜居之城、文旅共富样本”。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集体讨论、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评估论证。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社会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态势。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与效能监督电话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领导要阅批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讨论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
(六)研究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
(七)讨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议或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议题须合法合规、充分征求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没有重大原则性分歧。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清晰严密、行文规范简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阅后,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送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抓紧修改并明确时限。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杭州市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确定市政府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五)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研究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意见确定,涉及其他领导工作的,会前要做到协商一致;如协调的事项超越分管职责权限的,须经市长同意后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二十六条 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市政府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报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他人员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核定,必要时报市长批准。
严格控制和规范节庆论坛展会、达标命名、评比表彰、通报表扬、考核创建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长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一般采取市政府领导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学习、深度学习;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拟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命,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市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向上级提交的请示件,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人事调整、优惠政策享受、土地审批出让、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规划设计等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市长审阅后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市政府领导同意批示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视情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呈相关副市长审阅后签发。涉及重要内容及重大事项的,按照市政府发文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承诺书等文书,必要时需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项工作要求。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市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4日市政府印发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建政〔2017〕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