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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脚板”巡回调解,踩出化解纠纷的和谐之路
    发布日期:2024-11-13 10:58 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近日,杨村桥镇大脚板巡调会远赴丽水市莲都区,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效果,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建德市杨村桥镇人潜某(患有精神残疾)在莲都区某街道一条小巷停车时,与当地居民陈某发生了争执,潜某冲动之下对陈某动了手,导致陈某受伤。除了前期已产生的1.6万元医疗费用外,陈某还要求潜某赔偿其6万元人民币。双方因赔偿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纠纷。

    面对高昂的赔偿费用和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潜某向户籍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纠纷化解帮助。基于此,杨村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大脚板巡回调解机制,于2024年8月选派巡回调解员前往丽水市莲都区某街道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介入该纠纷后,调解员与莲都区当地“白云大姐调解室”积极对接,深入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相关情况并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对于潜某一方,调解员向其说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潜某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陈某,调解员引导其从实际角度考虑,理解潜某患有精神残疾的特殊情况,并告知其潜某的经济状况,提出的赔偿金额也难以落实。

    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既引导陈某理解潜某的困难和潜某本人的悔意,又向潜某及其母亲强调了自身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的重要性。

    最终经过调解员长达数小时的释法说理,双方于调解当日达成调解协议:

    一、潜某当场一次性赔偿陈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3.9万元整;二、陈某对潜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伤残鉴定,放弃追究潜某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大脚板巡回调解机制跨地域合作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优势,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也增强了调解结果的公信力。

    在本案调解中,离不开法律依据的有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为本案中陈某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被害人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宽容和谅解,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另一方面,大脚板巡回调解团队在调解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精神,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又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温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