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流程及发放标准
时间:2024-10-24 11:27 来源:建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即377.7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的概念与认定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其中: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结果的进行受理,并通过“浙里护苗”系统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4)资金发放。审批认定为社会散居孤儿的,按照审批发放时间,每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5)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如为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补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

(6)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社会散居孤儿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2)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

(3)儿童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农商银行卡号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低保以低保发放卡号为准);

(6)儿童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同时提供电子照片);

(7)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目前标准:2937元/月)

(2)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目前标准:23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