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790000/2023-29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退役军人局发〔2023〕16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1-18 10:30 来源: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建政函〔2005〕9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在我市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见附件2)。

三、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移交安置的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分别以我市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2021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指标,按照不同残疾等级的相应比例确定。

四、“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我市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继续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含自费参保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分别发放1690元、1200元年终一次性补助(见附件3)。

五、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2023年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4)。

六、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7.3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附件:

1.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4.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建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护理费标准

一级

因战

119561

44620

因公

112745

44620

因病

110732

26772

二级

因战

107037

44620

因公

98799

44620

因病

96986

26772

三级

因战

95089

35696

因公

87078

35696

因病

81737

26772

四级

因战

77470

35696

因公

68192

35696

因病

63168

26772

五级

因战

68655

因公

59637

因病

54189

(精神残22310)

六级

因战

54419

因公

50081

因病

42050

(精神残22310)

七级

因战

41180

因公

36042

八级

因战

27194

因公

24160

九级

因战

23029

因公

21794

十级

因战

20029

因公

18615

附件3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执行)                                     单位:元

优抚类别

年标准

月标准

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属

烈士遗属

39995

3333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5112

2926

/

病故军人遗属

32609

2717

/

在乡复

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孤老

27487

2291

169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6834

2236

1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6181

2182

169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3445

1120

1200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2480

1040

/

附件4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

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执行)                                      单位:元

优抚类别

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

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

在乡复

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孤老

25800元/年

2150元/月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5032元/年

2086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4972元/年

2081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630元/年

803元/月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0080元/年

840元/月

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

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7.3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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